1、主要理解證人資格、證人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證人不是回避的對象這幾個問題。這方面的內容在訴訟參與人一節已經作了詳細介紹,請參閱第二章第二節三的相關內容。
2、證人證言只局限于案件情況,如果是分析案情或者是推測等則不屬于證人證言。
(二)被害人陳述的內容包括兩個部分:
1、受害情況;
2、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情況。被害人的要求則不屬于“被害人陳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包括:(1)供述;(2)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內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已無罪、罪輕的辯解兩個方面內容。識別這兩個方面的內容,對正確理解兩高司法解釋中非法收集的言詞證據的排除非常重要。也就是說,在刑事訴訟中,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應當排除;但是,即使是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辯解仍然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不應當排除。“因為捶憷和誘騙之下仍然為自己辯解,可見其客觀真實性較強”
2、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舉他人犯罪是否屬于這種證據,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共犯相互之間就共同犯罪情況相互揭發,與個人的罪責相關,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而單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他人犯罪事實的檢舉,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非共同犯罪事實的檢舉,屬于證人證言。
上述三種言詞證據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一定的主體陳述;
2、各自的內容范圍;
3、都要向公安司法人員陳述。如被告人敲詐被害人的電話錄音,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因為不是向公安司法人員的陳述。
(四)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作出的書面結論。如果雖然是某些專門的技術人員對專門性問題所作的書面意見,但是由于這些人既不是受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也不是受公安司法機關的聘請,所以其對專門性問題所作的書面意見,仍然不能稱為鑒定結論。另外,在證據的分類中,鑒定結論是言詞證據。因為,對鑒定結論的審查規則和對證人證言的審查規則相同,鑒定人和證人都必須出庭就鑒定結論和證人證言的內容接受控辯雙方的口頭詢問和反詢問。三種鑒定結論需要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人身傷害需要重新鑒定;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監外執行的嚴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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