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什么情況下具備關聯性,法律無法一一列舉。然而,有些表面上看來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一旦采用將會使審判人員產生嚴重的“有罪”的先入為主,因而為了保證訴訟公正,法律和證據學理論認為這些證據材料對“定罪”不具備關聯性。這就是通常所說的“類似事件”和“品格證據”不具備關聯性。但是,類似事件和品格證據是量刑時的重要參考。
【例3】張某被指控于2004年10月9日夜撬開某單位財務室,用鐵錘砸壞保險柜盜竊人民幣2萬元。為了證明張某這次盜竊,公訴方出具張某曾于1991年采取同樣手段盜竊某醫院財務室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的證據材料。則這一證據材料對認定張某構成“盜竊罪”不具備證據的相關性,因為是類似事件(一個一次為賊,不必然終生為賊)。
【例4】李某被指控強制猥褻婦女,公訴方準備向法庭提交:李某平時道德品質敗壞,亂搞兩性關系,并且曾經嫖娼的證據材料。則這些證據材料對認定李某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不具備證據的相關性,因為這是“品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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