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174條 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第147條第1款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最高法院解釋》
★第218條 對于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時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項規定,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書面征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后,應當適用簡易程序。
★第219條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但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規定的案件除外。
★第220條 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項規定的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數罪,可能被宣告判處的刑罰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
★第221條 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第222條 人民法院審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
(一)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二)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四)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五)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31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不建議或者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一)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對于案件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的;
(三)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爭議的;
(五)被告人要求適用普通程序的;
(六)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七)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八)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1條 對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一)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三)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
★第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一)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三)被告人系盲、聾、啞人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
二、簡易程序的特殊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147條第1款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
★ 第175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的,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
★第177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第178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
《最高法院解釋》
★第217條 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時書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隨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認為依法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并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
★第226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辯護人可以不出庭,但應當在開庭審判前將書面辯護意見送交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311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3條 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在提起公訴時,連同全案卷宗、證據材料、起訴書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辯護人同意后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在開庭前送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
人民法院認為依法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并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
★第4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征求人民檢察院與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制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在開庭前送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
★第6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除人民檢察院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以及其他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派員出庭的案件外,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
★第8條 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一般當庭宣判,并在五日內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第9條 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三、簡易程序的變更
《最高法院解釋》
★第229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以下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一)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二)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四)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五)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第230條 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10條 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二)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
(三)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
(四)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
(五)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未派員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上述決定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比較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易審相同點和不同點
尤其要注意的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程序(又簡稱“普通程序簡易審”)仍然是“普通程序”,簡易程序才是一審普通程序的大大簡化。
(一)相同點
1、適用范圍,盲聾啞人都不適用;
2、決定程序,控辯審三方一致同意;
3、一般應當當庭宣判;
4、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二)不同點
1、適用范圍,“簡易程序”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訴案件不適用:“被告人認罪案件”程序, 死刑不適用。
2、審限,“簡易程序”20天,“被告人認罪案件”程序和普通程序一樣。
3、兩種人出庭與不出庭,“簡易程序”兩種人可以不出庭,“被告人認罪案件”程序必須出庭。
4、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簡易程序”不受此限制,“被告人認罪案件”程序必須10日送達。
5、簡易程序基本都可以簡但被告人最后陳述不能簡:“被告人認罪案件”程序必須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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