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法適用范圍刑法的適用范圍即刑法的效力范圍問題,應從空間與時間兩個方面進行考察。
(一)刑法的空間效力
刑法的空間適用范圍即空間效力要解決的是刑罰在什么樣的空間范圍內有適用的效力,是以一定的地域范圍還是在一定的公民范圍還是以保護本國利益為準則,從而有所謂的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又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而產生普遍管轄原則:
1、屬地原則(第6條)
第一,針對的對象的國內犯、而其他三個原則是針對國外犯罪的,屬地原則是處于基礎性地位的;
第二,"領域"的含義,既包括領土、也包括領水與領空,關鍵的是還包括我國領域的自然延伸--即不論何地只要懸掛我國國旗的航空器與船舶,就屬于我國領域內 ;
第三、屬地原則之"地"既包括行為地也包括結果地,而且二者只要具備其一即可(遍在說);要特別注意未遂犯的情況下,行為地和行為人希望結果發生地、可能發生結果之地,都是犯罪地。在共犯場合,共同犯罪行為有一部分發生在本國領域或者共同犯罪結果有一部分發生在本國領域內,就認為是在本國領域內犯罪;
第四、屬地原則之運用有一個具有實質性的例外,即第11條的規定(對有外交特權或外交豁免權的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而不適用我國刑法);
2、屬人原則(第7條)
這里的"人"即指本國公民,是針對我國公民在國外犯罪的情形,可以借鑒刑訴法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是否公開審理的規定,這樣表述: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的,一律適用我國刑法,其他普通公民,一般適用我國刑法(即原則上都適用我國刑法,但犯輕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即所謂有限制的屬人管轄原則。
3、保護原則(第8條)
是針對外國人在國外犯罪的情形,它的適用是有嚴格條件限制的,即應當同時遵循三個條件:①侵犯的是我國國家或公民的利益,②行為人的行為是重罪,③行為被雙方的法律都認定為犯罪。有限制的保護管轄原則。
考試大論壇4、普遍管轄原則(第9條):
針對的對象是國際犯罪,而且前面三個管轄原則都不能適用的情形下才有普遍原則適用的余地,對于國際犯罪應根據國際法知識來確認;解決的方式是:或起訴或引渡。
[相關案例分析]:試分析下列各行為人的行為我國刑法有無適用效力以及具體的適用原則:
(1)章某是美國公民,一日我國船艦途徑美國,章某向船上射擊,將日本公民A射死。
(2)中國留學生汪某從日本向美國境內寄炸彈想炸死自己的異國情敵,但在日本郵寄時就被日警方破獲。
(3)揚某與境外黑社會組織3A黨勾結,想制造冰毒,揚某負責從我國某省提供制造病毒的原材料,運送至國外,由3A黨制成成品,在境外銷售。
(4)國際大毒梟老K(哥倫比亞國籍)來我國旅游,老K以前從未在我國進行過任何犯罪活動,但現國際刑警接受哥倫比亞的請求在全球范圍內對其發出了通緝令。
(二)刑法的時間效力
刑法時間效力主要解決的是刑法在何時生效、在何時失效以及對其生效前的行為有無追溯效力。最主要的刑法的溯及力問題。
從本質上說,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定罪判刑應以行為時有法律的明文規定為限,行為人只能根據行為之時的有效法律預見其行為后果,對行為之后才實施的法律原則上不能對該行為有效,但如果法律發生變更時,又考慮到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故產生刑法時間效力的"從舊兼從輕"規則:
首先要考慮的是適用舊法即行為當時的法律規定;
其次,當新舊法規定不同時,適用新法的基本條件是其處刑較輕或不認為是犯罪,即輕法可以溯及既往。處刑輕重的比較應當以法定刑輕重為依據;
其三,刑法溯及力適用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即未決的案件),對于已決犯則不適用(第2款之規定)。
另注意:1、"跨法連續犯"的適用法律問題;
2、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