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種制度

(一)主刑問題
1、刑期以及刑期計算、刑期折抵問題;
2、罪犯的權利義務問題,如管制犯參加勞動的"同工同酬",而拘役犯"酌量報酬",有期徒刑犯以上而有勞動能力者必須參加勞動;
3、死刑問題--死刑的限制:(1)適用條件的限制:罪行極其嚴重者;(2)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3)適用程序的限制;(4)執行制度的限制;
4、死緩制度:死緩的法律后果--三種可能性的結局及其條件。
(二)附加刑問題
1、附加刑適用的規則;
2、罰金刑:(1)罰金的數額問題;(2)罰金執行中的二個重要問題:隨時追繳和減免繳納的問
3、沒收財產刑:(1)沒收財產的對象--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2)沒收財產刑的方式:部分沒收和全部沒收;(3)沒收財產執行過程中的人道主義;(4)沒收財產與償還犯罪分子的債務問題;(5)沒收財產與罰金的關系;
4、剝奪政治權利刑:(1)所剝奪權利的具體內容;(2)必須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兩類對象;(3)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四種情況;(4)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計算問題;
5、驅逐出境:適用對象和適用機關。
二、量刑制度
(一)量刑情節問題:

(二)累犯制度(65條--66條)
1、累犯的構成條件:(1)主觀條件;(2)刑度條件;(3)時間條件
2、特殊累犯(特別累犯)的問題--特殊點在于:一是罪行的特殊性;二是相對于一般累犯而言,沒有刑度與時間的限制;
3、累犯的法律后果:一是應當從重處罰;二是不能適用緩刑;三是不能適用假釋。
(三)自首制度(67條)來源:www.examda.com
1、自首的構成條件:(1)自動投案及其理解;(2)如實供述罪行極其理解
2、特殊自首(特別自首)的問題--特殊點在于:一是主體的特殊性,二是供述罪行范圍的特殊性--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要求行為人供述的不僅是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罪行,而且還要求與已經掌握的罪行屬不同性質的罪行;
3、自首的法律后果(與后面的立功制度一起比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