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的對象,就特定事項設定權利、義務而作出具體處理決定的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在整個行政法制度中最為重要。講合法要件實際上也就告訴我們與此相對的違法的標準(見表2),另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法中的復議決定的種類與條件、行政訴訟合法性審查的標準以及一審維持(確認合法)判決與撤銷(確認違法)判決的適用條件也都要涉及到這個知識點。所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行政法中的“脊梁”、一條紅線、一個最主要的脈絡線索。
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基本條件(五個條件,同時具備,缺一不可)是:
1、 有相應的事實證據、證據確鑿——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與動因;
2、 正確適用了依據,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3、 符合法定行政程序,符合法定方式、形式、順序、步驟、環節和時限;
4、 未超越職權,符合法定權限;司法考試報名
5、 未濫用職權,行政行為的實施出于公心,不假公濟私、以權謀私。
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可撤銷、無效(表一)
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缺一不可) | 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 (有一即可) | 可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 (有一即可) |
有確鑿的事實證據 | 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 無事實根據和證據 |
正確地適用法律、法規 | 明顯缺乏法律根據 | 適用法律錯誤 |
遵守法定行政程序 | 違反法定程序 | |
不得超越職權 | 超越職權 | |
不得濫用職權 | 濫用職權 | |
要求將從事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
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表二)
合法 | 違法(之一) | |
證據 | 確鑿 | 主要證據不足 |
適用法律、法規 | 正確 | 錯誤 |
法定程序 | 符合 | 違反 |
職權 | 依法行使 | 超越 |
濫用 | ||
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