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行政復議實施條例〉24條說對于省以下垂直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可向兩個機關申請,即該機關的上一級機關和該機關的同級政府。這是不是意味著對原來縣地級機關復議的修改啊,就是省以下垂直管理,在縣,地級也是有兩個復議機關?
[解答]省以下垂直管理,如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其中第24條規定:“申請人對經國務院批準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省、自治區、直轄市另有規定的,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24條雖然做出了與行政復議法第12條相抵觸的規定,但好在其中還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另有規定的,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的規定,這給我們留下了一線生機。目前已有《云南省行政復議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辦法》、《安徽省行政復議程序暫行規定》、《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若干規定》都做出了“對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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