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訴的提起
上訴是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于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的訴訟行為。條件:
1、上訴人必須適格。凡是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授權的委托代理人,都有全提出上訴。
2、上訴人所不服的一審判決、裁定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上訴的判決、裁定。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對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所作出的裁定。
3、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逾期不提出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4、上訴必須遞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訴狀。當事人提出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二、上訴的受理 來源:考試大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當事人提交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移交的)應當審查;對有欠缺的上訴應對拿過限期當事人補正。上訴狀內容無欠缺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在收到殺過尼蘇裝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答辯狀。被上訴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如果認為符合法定條件,應予受理;如果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上訴一經受理案件即進入第二審程序,被訴行政機關不得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三、上訴案件的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可以實行書面審理。書面審的核心是法律審,最重要的適用條件是事實清楚。在兩種情形下必須進行開庭審理:
1、當事人對原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爭議的;
2、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的。
人民法院實行書面審理,不允許獨任審判,而必須由合議庭審理;同時,合議庭必須審閱全部案卷材料。
二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既要對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又要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不受上訴范圍的限制。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自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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