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舉證、取證、質證、認證);行政訴訟的法律規則(法律適用)。
核心考點: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
★★★★行政訴訟的舉證考試大論壇
舉證責任(原則上是被告舉證,應重點掌握原告的舉證責任)(表-73)
詩曰:
舉證責任不尋常,裁判規則之食量。推進責任在原告,說服法官被告忙。
原告舉證是重點,初步證明自圓場;證明損害事實在,二者因果棄一旁;
若訴行政不作為,證明曾經提申請;行政未依新事實,原告舉證述冤腸。
程序事實好掌握,誰舉證來誰主張。
初步證明責任 | 證明自己符合起訴條件 |
申請證明責任 | 在依申請行為中應證明自己提出過申請,但有例外 |
損害證明責任 | 證明自己遭受損害的事實 |
新事實證明責任 | 如提出被告并未作為行為依據,但與行為結果有密切聯系的事實,原告也應證明 |
舉證時限(表-74)
原告或第三人 |
被告 | |
一般 期限 |
開庭前或交換證據之日前舉證,否則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未必導致敗訴 | 收到起訴書副本后10 日內舉證,否則視為行政行為沒有相應證據,直接導致敗訴 |
一審 補充 | ①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法院準許可在法庭調查中提供 ②提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證據或理由經法 院準許可以補充,但提出在行政程序中應被告合 法要求應提出而不提出的證據,一般不予采納 |
①因正當事由需延期舉證的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 10 日內向法院書面提出,經準許在該事由消除后 10 內舉證 ②被告及其代理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后收集的證據不能 用于認定行為合法,但一審中原告或第三人提出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理由或證據,被告經法院準許可補充 |
二審 補充 | ①提出一審無正當事由未提供的證據,不予接納 ② ②提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發現的,或在一審中應獲延期但未被準許的,或一審中申請調取而未獲準許或未取得的證據,經質證可以作為定案根據 |
①提交在一審中未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撤銷或變更一審裁 判的根據 ②提出一審中應獲延期但未被準許的證據,經過質證可以作為定案根據 |
作出-→知道內容-→知道訴權:正常時三者合一;異常時的最長保護期分別向前推一個時間段計算!
詩曰:
原告舉證時限
原告舉證開庭前,調查階段需順延,
行政時段未提出,法院準許可補足,
凡是合法要求過,無故不交不再憐。
被告舉證時限
被告舉證共十天,受到訴狀開始算
正當事由需順延,此十申請且書面
事由消除仍十天,違反必至敗訴關
一審被告證未交,二審提交太晚了
若是申延未準許,二審提交尚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