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職取得
選任;領導干部;民主選拔
委任:非領導;考試錄用
聘任:專業和技術人員;考試\合同
2、委任制:進人的制度
(1)錄用與任用
① 錄用管理部門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② 不得錄用
不得(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第24條)
③試用與任用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屆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④ 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不得領取報酬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3、監管制度一:考核
(1)考核方式考核 分為定期考核和平時考核兩種。
(2)考核結果
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并且要將結果以書面通知本人。
(3)法律后果來源:考試大
① 優秀、稱職:獲得年終獎金
② 基本稱職: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③ 不稱職的:必須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④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予以辭退。
4、監管制度二“懲戒
懲戒是考試重點,尤其要結合《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處分條例》的相關制度來了解。
(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設定權來源:考試大
①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命令創設處分權
② 地方性法規、規章具體規定處分權
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補充規定未作規定的應當給予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以及相應的處分幅度。
③ 排除主體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實施權
領導人員 |
層次 |
非撤職、開除處分 |
撤職、開除處分 |
國務院組成人員 |
國務院決定 |
國務院向全國人大提出罷免或向常委會提出免職建議 | |
縣級以上地方人大政府領導 |
上一級政府決定 |
本級政府先向同級人大提出罷免建議(副職也可向常委會提出撤職建議) | |
鄉鎮政府領導 |
上一級政府決定 |
本級政府先向同級人大提出罷免建議 | |
地方政府正職 |
本級政府決定 |
本級政府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免職建議 | |
非領導人員 |
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決定 |
(3) 處分種類
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四)降級、撤職,24個月。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4)處分的后果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5)處分的解除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6)調查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7)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適用來源:考試大
① 并罰的適用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并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② 應當從重、從輕、減輕處分;可以免于處分;必須開除處分的情節
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一) 在2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四)包庇同案人員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c.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
d.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從輕和從重處分是指在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具備情節后在處分幅度以內從重或者從輕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減輕處分情節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個處分的檔次給予處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免予處分。
(8)程序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自批準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5、監管之三:交流與回避
(1)交流
交流的范圍包括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
①由外到內:調任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調任者需要符合公務員錄用的條件。
② 內部消化:轉任
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轉任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轉任包括領導崗位的專任和非領導崗位的轉任。
③ 內外交流:掛職鍛煉
根據培養鍛煉公務員的需要,可以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掛職鍛煉。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
(2)回避
公務員回避包括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兩種基本情況。所謂任職回避也就是公務員在擔任具體職務的時候需要考慮相應的情節以決定是否能夠擔任該職務。所謂公務回避主要是指公務員在執行公務的時候需要回避的情況
① 任職回避
a. 血緣任職回避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b. 地域任職回避
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公務回避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 涉及與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 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c. 回避程序及違反后果
公務員有應當回避情形的,本人應當申請回避;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公務員回避。其他人員可以向機關提供公務員需要回避的情況。機關根據公務員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經審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也可以不經申請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違反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條例》第19條)。
相關推薦:
司法考試行政法講義:公職履行 公務員 行政主體 行政法基本原則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