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 中 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2、不得辭職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3、引咎辭職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4、辭退的情況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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