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是指國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即公務員僅限于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中國共產黨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都是參照管理。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也就是只要符合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這三個條件的工作人員,都將納入公務員范圍進行管理。這樣既符合我國干部人事管理的現實情況,又有利于加強對機關干部隊伍的統一領導和保持機關干部隊伍的整體性,有利于干部在不同機關之間進行交流。
按《公務員法》的界定,列入我國公務員范圍的機關工作人員大致是:(1)中國共產黨機關的工作人員。(2)人大機關的工作人員。(3)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4)政協機關的工作人員。(5)審判機關的工作人員。(6)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7)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
二、國家公務員的分類
(一)政務類公務員和業務類公務員 來源:考試大
(二)綜合管理類公務員、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等
分類標準: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
(三)領導職務和政法英杰非領導職務
分類標準:公務員的職務。
其中,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三、國家公務員的法律地位
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國家公務員代表國家機關,以所在機關的名義行使國家權力,其行為的結果歸屬于相應的國家機關。
在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中,國家公務員則可以以公務員的名義,作為一方當事人,與國家機關發生法律關系。 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國家公務員的法律地位主要由其法定義務和法定權利決定。
《公務員法》第12條規定,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二)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五)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公務員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四)參加培訓;(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六)提出申訴和控告;(七)申請辭職;(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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