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2、地方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較大的市包括三類:
省會市(22省+5自治區=27個)
經國務院批準較大的市18個【非計劃單例市】:齊齊哈爾、吉林、撫順、鞍山、大連、本溪、唐山、邯鄲、大同、包頭、青島、淄博、洛陽、淮南、無錫、寧波、徐州、蘇州。(其人大或常委的地方性法規需報省級人大常委在四個月內批準)
經濟特區市:深圳、廈門、汕頭、珠海【共80個】。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二)等級效力規則
1、上下位法的:下位法服從上位法。憲法最高;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級政府的規章>本區域內較大的市政府的規章。
2、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之間。考試大論壇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根據本民族、地區的需要,對上位法作變通規定,在本民族、本地區優先適用該規定。
4、全國人大授權經濟特區所在的省、市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特區法規也可對上位法作變通規定,在經濟特區優先適用。
(三)沖突適用規則及裁決:“從高、從新、從特”
1、同一制定主體的規范效力沖突規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①特別法優一般法,②新法優于舊法,③法無溯及力,但是,有利(賦權)的除外。④若新的一般規定和舊的特別規定相沖突,由制定機關裁決。
2、不同主體的規范效力沖突規則:
其一,授權制定的法規,含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與經濟特區法規,若與法律相沖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其二,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規章之間沖突,由國務院裁決。
其三,地方法規與部門規章沖突,國務院提出意見,認為適用地方法規就適用,但國務院認為應適用部門規章的,需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四)立法監督
1、監督的標準與條例: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標準(87條):
2、 事前控制批準:全國人大常委會準批自治區的自治與單行條例;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與單行條例以及較大市的地方性法規。不批準不生效,具有許可性質當備案。
3、撤銷或改變的主體和權限
(1)領導關系:“可撤可變”本級人大領導他的常委會,上級政府領導下級政府,政府領導自己的工作部門三種。
(2)監督關系:“只撤不變”權力機關監督本級政府,上級權力機關監督下級權力機關兩種關系中。
(3)授權關系:“可雙撤”兩機關是授權關系,授權者既可撤銷被授權者制定的超越授權范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也可以撤銷授權。一為全國人大或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二為全國人大授權經濟特區所在省市制定經濟特區法規。
4、事后監督備案:均30日:錄案備查,先生效后告知,上級有哪些?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例,對包頭市人民政府的規章應報哪些機關備案?答:報包頭市人大常委會、內蒙自治區人民政府、內蒙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
(五)審查的提出(90條)
啟動監督程序的要求與建議:法定機關要求:“硬”;公民、組織建議:“軟”。
(六)行政審判中人民法院裁決法律適用沖突的規則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解決相應法律適用沖突的規則是:
其一,層級沖突適用規則
不同層級法律規范沖突一般屬違法沖突,按照法律優先原則,高層級法律規范優于低層級法律規范。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按以下標準判斷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或不一致:
1、下位法縮小上位法規定的權利主體范圍,或者違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擴大上位法規定的權利主體范圍;
2、下位法限制或者剝奪上位法規定的權利,或者違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擴大上位法規定的權利范圍;
3、下位法擴大行政主體或其職權范圍;
4、下位法延長上位法規定的履行法定職責期限;
5、下位法以參照、準用等方式擴大或者限縮上位法規定的義務或者義務主體的范圍、性質或者條件;
6、下位法增設或者限縮違反上位法規定的適用條件;
7、下位法擴大或者限縮上位法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
8、下位法改變上位法已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性質;
9、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規定的強制措施的適用范圍、種類和方式,以及增設或者限縮其適用條件;
10、法規、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文件設定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許可,或者增設違反上位法的行政許可條件。
其二,平級沖突適用規則
《立法法》第82條規定: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人民法院認為它們之間不一致的,選擇適用時有如下兩種情況:
第一,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相同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適用:
1、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授權部門規章作出實施性規定的,其規定優先適用;
2、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門規章對于國務院決定、命令授權的事項,或者對屬于中央宏觀調控的事項、需要全國統一的市場活動規則及對外貿易和外商投資等事項作出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
3、地方政府規章根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授權,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的具體規定,應當優先適用;
4、地方政府規章對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作出的規定,應當優先適用;
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裁決。
第二,國務院部門之間制定的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選擇適用:
1、適用與上位法不相抵觸的部門規章規定; 來源:www.examda.com
2、與上位法均不抵觸的,優先適用根據專屬職權制定的規章規定;
3、兩個以上的國務院部門就涉及其職權范圍的事項聯合制定的規章規定,優先于其中一個部門單獨作出的規定;
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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