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含義和確立方式】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行政爭議的種類和權限。涉及三個因素:基本權利保護和人權保障;職能分工體制;司法政策。
確立方式:概括式,對受案范圍作原則行。概括性的規定。優點是簡單、全面、靈活,缺點是具體解釋困難。列舉式,由法律逐一列舉屬于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或不屬于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或兩者同時列舉。優點是具體、細致、易于掌握,缺點是機械、有時難以列舉全面。混合式,兩種方式混合使用,以相互取長補短,但是存在銜接難題。
我國確立方式屬于混合式,但是有自己的特點:概括式規定與列舉式規定相結合;肯定式定與排除式規定相結合;行政訴訟法的一般規定和單行法規的個別規定相結合。法定受案范圍大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范圍。
【受案范圍的確定標準】
一、行為標準
1、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原則上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只受理外部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有關公務員任免、獎懲等內部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人民法院不受理;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爭議,人民法院受理;對國家行為、行政指導、法定最終裁決行為、刑事訴訟行為等引起的爭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事實行為、公務員管理行為、法定最終裁行為,不屬于一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但在特定條件下,屬于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
二、權利標準
1、人身權和財產權。行政法上的人身權的范圍比較廣泛,除了包括憲法規定的人身權、民法規定的人身權以外,還包括行政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的人身權。如公務員的人身保障權。財產權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具體來說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經營自主權和物質幫助權。
2、合法權益。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權利標準。包括人身權、財產權、政治全和社會權。政治權是指公民的參政議政權具體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批評、控告和檢舉權。出版自由、言論自由和集會游行示威權,社會權是指公民為了謀求個人發展而要求國家提供各種社會保障的權利具體包括勞動權、休息權、受教育權、社會保障權、文化發展權等,就權利標準而言,行政復議法的保護范圍明顯閉行政訴訟法寬。
【應予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處罰案件】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懲戒。1、人身罰,以公民人身權的限制或者剝奪為內容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通報批評和行政拘留。2、財產罰。即以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財產權為內容的行政處罰。包括:A罰款。注意區分作為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罰款予行政處罰的罰款的區別。“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其中“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雖然也適用了罰款一詞,但是屬于執行罰而不是行政處罰。B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3、資格罰。即以剝奪或者限制公民從事特定行為的資格為內容的行政處罰。主要形式是小小或者暫扣許可證和執照。凡是行政機關頒發的具有許可性質的文書都應當視為許可證或者執照的范疇。4、行為罰。即責令公民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行政處罰。如責令停產停業,行政機關可以通過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兩種方式實施責令停產停業的處罰。
【行政強制措施案件】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的,直接適用強制力限制公民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的措施。包括
1.對人身的行政強制。針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自由。
2、對行為的行政強制,針對行政相對人的特定的作為、不作為或者容忍的義務。
3、對物品的強制,針對特定的物品。
4、對場所的強制,通常是對有關場所的強制進入、檢查或者搜查。
與行政處罰的區別
行政強制 | 行政處罰 | |
客體不同 | 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事實狀態 | 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 |
形式不同 | 扣押、查封、凍結、拆除違章建筑、扣留、盤問、強制搬出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拘留 |
程序不同 | 特別法規定的不同程序 | 行政處罰法的一般程序、聽證程序和簡易程序 |
次數不同 | 針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 | 對同一個違法狀態,行政機關可以反復適用行政強制措施,直到違法狀態消除為止。 |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違法主要表現為:超越職權采取強制措施;違反法定程序;不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妥善包管被扣押的財產;對象錯誤,是指對案外人采取強制措施;不遵守法定的期限。
【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行為】
法律作廣義的理解,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
經營自主權的主體,主要是各種企業和經濟組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合資企業、外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在個人從事經營活動時,也享有經營自主權。如個體經營戶、承包經營戶。
經營自主權是指個人或者企業依法對自身的機構、人員、財產、原材料供應、生產、銷售等各方面事務自主經營管理的權利。包括:企業對其經營管理的財產的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機構設置、人事管理和勞動用工自主權;生產經營決策權和投資決策權;產品、勞務定價權;產品銷售權;物資采購權;進出口權;留用資金支配權;聯營、兼并權;拒絕攤派權等。
【行政許可案件】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應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經審查后決定是否解除法律的一般禁止,并且允許其從事某種行為享有某種權利或者資格的行政行為。包括認可;注冊、等級;證明;批準。行政許可案件的形成條件是:
1、頒發有關證照對行政機關來說是一種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從法定程序上講必須是公民先提出申請。
2、行政機關對公民要求頒發有關證照的申請拒絕或者不予答復。拒絕是行政機關對公民的申請明示不予同意或者不予辦理。不予答復是行政機關對公民的申請,不理睬,推諉或者故意拖延不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