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51.關于刑事管轄權,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在國外教唆陳某到中國境內實施綁架行為,中國司法機關對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轄權
B.隸屬于中國某邊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長途汽車在從中國進入E國境內之后,因爭搶座位,F國的湯姆一怒之下殺死了G國的杰瑞。對湯姆的殺人行為不適用中國刑法
C.中國法院適用普遍管轄原則對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轄權時,定罪量刑的依據是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D.外國人丁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國刑法的規定,該罪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適用中國刑法
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6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犯罪行為包括預備行為、實行行為、共同犯罪的部分行為。犯罪結果包括實際發生的結果、可能發生的結果(預備、未遂的場合)、共同犯罪的部分結果。A項中甲的教唆行為盡管在國外,但是最終可能發生的犯罪結果是在中國境內的,所以中國的司法機關有管轄權,所以A項是正確的。《刑法》第6條第二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可見這是不包括國際列車或者長途汽車的,所以盡管B項所說的情形發生在我國的長途汽車中,也不適用中國刑法。所以B是正確的。《刑法》第9條規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故此對于C項中的情形要適用中國刑法。所以C是錯誤的。《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D項的表述是“也可能不適用中國刑法”,這里請考生注意對《刑法》第8條的記憶,如果丁對中國公民的犯罪行為在犯罪地是不受處罰的,那么就不適用中國刑法,所以D的說法是正確的。綜上,本題的正確選項是ABD.
52.梁某與好友強某深夜在酒吧喝酒。強某醉酒后,錢包從褲袋里掉到地上,梁某拾后見錢包里有5000元現金就將其隱匿。強某要梁某送其回家,梁某怕錢包之事被發現,托辭拒絕。強某在回家途中醉倒在地,被人發現時已凍死。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梁某占有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B.梁某占有財物的行為構成侵占罪
C.梁某對強某的死亡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D.梁某對強某的死亡不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答案:AD
解析:盜竊罪是指將他人所有、他人占有的財物通過平和手段變成自己所有、自己占有。侵占罪是指將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財物通過平和手段變成自己所有。二者區分的關鍵在于財物為誰所占有。本案中,強某的錢包雖然掉到地上,但因為仍在強某的實力控制范圍之內,因此仍屬于強某在占有。梁某將強某所有并占有的財物通過平和手段變成自己所有并占有,屬于盜竊。因此,A項正確,B項錯誤。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有三:行為人有作為義務;行為人有能力履行作為義務;行為人沒有履行作為義務造成危害后果。本題中,首先,梁某雖然和強某一起喝酒,但是喝酒行為并不會產生被凍死的危險,因此不屬于“先前行為引起危險”,梁某也不具有作為義務。其次,梁某沒有送強某回家的行為與強某被凍死沒有因果關系。因此,梁某不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C項錯誤,D項正確。
53.周某為搶劫財物在某昏暗場所將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經過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應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順利地將王某錢包拿走。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高某與周某構成搶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構成搶劫罪,高某構成盜竊罪,屬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
答案:ACD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須有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為。本案中,周某與高某事先沒有通謀,高某只是在周某在實行犯罪過程中加入進來的,屬于承繼的共犯。周某先實施搶劫罪中的暴力行為,后高某以共同搶劫的意思提供幫助行為,構成承繼的共同搶劫犯罪。故A項是正確的,B項是錯誤的。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所以主犯又分為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兩種,本案中,周某在搶劫中起主要作用,故周某是搶劫罪的主犯。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高后在本案中只是輔助了周某的搶劫行為,因此是從犯。所以C和D是正確的。
54.劉某基于殺害潘某的意思將潘某勒昏,誤以為其已死亡,為毀滅證據而將潘某扔下懸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從懸崖墜落致死。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劉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
B.劉某在本案中存在打擊錯誤
C.劉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罪
D.劉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答案:AD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行為人誤認為第一個行為造成了危害結果的發生,但實際上危害結果是他的第二個行為造成的,這就是因果關系認識錯誤。所以A是正確的。在刑法理論上一般將錯誤分為法律錯誤與事實錯誤,打擊錯誤是事實錯誤的一種。所謂打擊錯誤,也稱打擊失誤、行為偏差、方法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對象實施侵害行為,由于失誤而導致實際侵害對象與其本欲侵害的對象不一致。打擊錯誤有以下基本特征:1、行為人對自己意欲侵害的對象實施了侵害行為。2、實際侵害的對象與行為人意欲侵害乃至行為所指向的對象不一致。3、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僅不希望而且也沒有放任自己的行為對第三者(實際侵害對象)造成危害。本案中劉某基于殺害潘某的故意對潘某本人實行打擊行為,所以劉某并不存在打擊錯誤,所以B是正確的。犯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故意殺人罪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并在客觀上實行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導致被害人的死亡。本案中,劉某有殺害潘某的故意,并且實行了殺害潘某的行為,造成潘某的死亡,所以劉某構成故意殺人既遂。所以D是正確而的,C是錯誤的。所以本題的正確選項是AD.
55.李某以出賣為目的偷盜一名男童,得手后因未找到買主,就產生了自己撫養的想法。在撫養過程中,因男童日夜啼哭,李某便將男童送回家中。關于李某的行為,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構成拐賣兒童罪
B.構成拐騙兒童罪
C.屬于拐賣兒童罪未遂
D.屬于拐騙兒童罪中止
答案:BCD
解析:本題要區分拐賣兒童罪與拐騙兒童罪。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而拐騙兒童罪是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本案中李某以出賣為目的,“偷盜”一名男童,因此構成拐賣兒童罪。所以A正確,B錯誤,同時D也錯誤。根據拐賣兒童罪的定義可以看出,拐賣兒童罪是行為犯,只要實行了拐賣兒童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既遂,所以C是錯誤的。本題要求考生選擇錯誤的選項,所以應選BCD.
56.關于假釋的適用,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因爆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13年時,因有悔改表現而被裁定假釋
B.乙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犯嫖宿幼女罪判8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15年。在服刑13年時,因有悔改表現而被裁定假釋
C.丙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罰執行7年后假釋。假釋考驗期內第2年,丙犯搶劫罪,應當判9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10年。在服刑7年時,因有悔改表現而被裁定假釋
D.丁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經過緩刑考驗期后,發現丁在緩刑考驗期內的第2年,犯故意傷害罪,應判9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10年。在服刑7年時,因丁有悔改表現而被裁定假釋
答案:BCD
解析:《刑法》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所以A是錯誤的。而假釋并不涉及數罪并罰的問題,BC兩項中盡管乙和丙被判執行的刑期都超過十年,但是乙和丙因搶劫罪被判的刑期都不足十年,因此符合假釋的規定,所以BC是正確的。緩刑不是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而是指原判的刑法不再執行。因此,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以及在考驗期滿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因此,D項正確。所以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CD.
57.關于罪數的認定,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使用暴力強迫趙某與自己進行商品交易,造成趙某重傷。對甲的行為應以故意傷害罪與強迫交易罪實行并罰
B.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車后藏匿不想歸還。李某要求歸還時,乙謊稱摩托車被盜。乙欺騙李某的行為不單獨構成詐騙罪
C.丙為殺人而盜竊槍支,未及實施殺人行為而被抓獲,丙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預備)罪與盜竊槍支罪的想象競合犯
D.丁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屬于盜竊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吸收犯
答案:BC
解析: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甲使用暴力的行為觸犯了強迫交易罪和故意傷害罪,甲構成想象競合犯。對于想象競合犯按重罪處罰,所以對甲只定故意傷害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B項中乙的行為構成侵占罪,他謊稱的摩托車被盜只是為了對摩托車占有的目的,因此不單獨構成詐騙罪。想象競合犯是是指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的情況。C項中丙的行為同時構成故意殺人罪(預備)和盜竊槍支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所以C是正確的。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刑法》第196條第三款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264條規定的是盜竊罪,故盜竊行用卡并使用的行為構成盜竊罪,而不用去考慮盜竊罪與信用卡詐騙的吸收問題。
58.下列哪些情形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B.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礦井下的通風設備的
C.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多人死亡的
D.故意傳播突發性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
答案:BD
解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刑法》第291條之一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A項的情形構成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并不構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A項是錯誤的,D項是正確的。《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項中故意破環正在使用的礦井下通風設備會對井下的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所以構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B是正確的。《刑法》第338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C項中的情形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所以C是錯誤的。所以BD是正確的。
59.關于不作為犯,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刑法規定,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該罪以不報告為成立條件,屬于不作為犯罪
B.偷稅罪是一種不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只能由不作為構成
C.遺棄罪是一種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屬于不作為犯罪
D.刑法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構成犯罪。該罪以拒不退還為成立條件,屬于不作為犯罪
答案:AC
解析:A項中的情形構成丟失槍支不報罪。所謂丟失槍支不報罪,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我國法律規定,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所配備的槍支一旦發生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事件,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這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人員的義務,A項中行為人沒有履行這一義務,因此屬于不作為犯罪。所以A是正確的。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這些行為既有作為又有不作為,因此不能單純認為偷稅罪是一種不作為犯罪。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拒絕扶養就是拒不履行扶養義務,遺棄罪是純正的不作為犯罪,因此C是正確的。D項所說的情形構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侵占罪也可以由作為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為構成,所以D也是錯誤的。所以本題的正確選項是AC.
60.丁某教唆17歲的肖某搶奪他人手機,肖某在搶奪得手后,為抗拒抓捕將追趕來的被害人打成重傷。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丁某構成搶奪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構成轉化型搶劫
C.對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為應當從重處罰
D.丁某與肖某之間不構成共同犯罪
答案:ABC
解析:我們首先分析一下B選項,肖某的本意是搶奪手機,但是在搶奪后為了抗拒抓捕使用了暴力,將被害人打傷。根據《刑法》第269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263條規定的就是搶劫罪,所以肖某構成轉化型搶劫。所以B是正確的。《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29條第二款就是所謂的教唆未遂。而本案中,肖某犯了丁某教唆的搶奪罪,盡管后來肖某的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也不影響丁某教唆的既遂。所以A是正確的。被教唆人肖某未滿18周歲,所以根據《刑法》第29條第一款的規定,應對丁某教唆肖某的行為從中處罰。所以C是正確的。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須有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為。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為與共同的故意,便成立共同犯罪。丁某和肖某在搶奪行為中構成共犯。
61.丁某盜竊了農民程某的一個手提包,發現包里有大量現金和一把手槍。丁某將真情告訴崔某,并將手槍交給崔某保管,崔某將手槍藏在家里。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丁某構成盜竊罪
B.丁某構成盜竊槍支罪
C.崔某構成窩藏罪
D.崔某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答案:AD
解析: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槍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槍支的行為。所以丁某的盜竊行為是構成盜竊罪還是盜竊槍支罪,就要看丁某盜竊的時候是否知道手提包中裝有槍支。本題中,丁某是在盜竊之后才知道手提包中有手槍的,并不是為了非法占有而秘密竊取槍支。所以丁某構成盜竊罪。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非法持有槍支罪,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地實際占有或控制槍支。本題中崔某只是幫助丁某保管槍支,并沒有為他提供隱藏處所或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因此不構成窩藏罪。崔某沒有持有槍支的資格而幫丁某保管槍支,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所以本題選AD是正確的。
62.關于詐騙罪,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收藏家甲受托為江某的藏品進行鑒定,甲明知該藏品價值100萬,但故意貶其價值后以1萬元收買。甲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B.文物販子乙收購一些贗品,冒充文物低價賣給洪某。乙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C.店主丙在柜臺內陳列了兩塊標價5萬元的玉石,韓某講價后以3萬元購買其中一塊,周某講價后以3000元購買了另一塊。丙對韓某構成詐騙罪
D.畫家丁臨摹了著名畫家范某的油畫并署上范某的名章,通過畫廊以5萬元出售給田某,丁非法獲利3萬元。丁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答案:AB
解析: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要考慮的就是詐騙罪和含有欺騙行為的正常交易的區別。A項中,甲故意隱瞞江某藏品的真實價值,讓江某對這一藏品的價值有了錯誤的認識,并基于這個錯誤的認識處分了自己的財產,產生了巨額損失。甲構成詐騙罪。所以A是正確的。B項中文物販子用贗品冒充文物,讓洪某產生了錯誤認識,認為該這些贗品是文物,并且因此處分了自己的財產,因此文物販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C項中,韓某盡管用了比周某高得多的價格購買商品,但是丙沒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而且對其店內所售商品都進行了明碼標價。所以丙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所以C是錯誤的。D項中,丁某的畫是臨摹著名畫家范某的,而且在畫上署的是范某的名章,這就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但是,題中并沒有明確田某從畫廊買畫有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的行為。所以丁的行為不一定構成詐騙罪。所以D項是錯誤的。綜上本題的正確選項是AB.
63.關于敲詐勒索罪的判斷,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甲將王某殺害后,又以王某被綁架為由,向其親屬索要錢財。甲除構成故意殺人罪外,還構成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想象競合犯
B.飯店老板乙以可樂兌水冒充洋酒銷售,向實際消費數十元的李某索要數千元。李某不從,乙召集店員對其進行毆打,致其被迫將錢交給乙。乙的行為構成搶劫罪而非敲詐勒索罪
C.職員丙被公司辭退,要求公司支付10萬元補償費,否則會將所掌握的公司商業秘密出賣給其他公司使用。丙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D.丁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送給國家工作人員劉某10萬元。獲取不正當利益后,丁以告發相要挾,要求劉某返還10萬元。劉某擔心被告發,便還給丁10萬元。對丁的行為應以行賄罪與敲詐勒索罪實行并罰
答案:ABCD
解析:敲詐勒索罪的基本結構是:行為人實行恐嚇威脅一一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于恐懼心理交付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對方產生認識錯誤——對方基于認識錯誤——行為人取得財物。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同時具有恐嚇和欺詐的性質,被害人既產生恐懼心理又陷入認識錯誤,就構成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的競合。本項中,甲已將王某殺害,仍謊稱綁架,既有恐嚇又有詐騙,構成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的競合。A項正確。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的關鍵區別在于:(1)搶劫罪只能是當場以暴力侵害相威脅,而且,如果不滿足行為人的要求,威脅內容(暴力)便當場實現;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方法基本上沒有限制,如果不滿足行為人的要求,暴力威脅的內容只能在將來的某個時間實現(非暴力威脅內容,如揭發隱私,則可以當場實現)。(2)搶劫罪中的暴力達到了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詐勒索罪的暴力則只能是沒有達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輕微暴力。本項中,乙構成搶劫罪。B項正確。敲詐勒索罪與行使權利的區分在于:如果行使的權利具有正當性,同時行使的手段具有相當性,就屬于行使正當權利而非敲詐勒索。本項中,丙要求的補償費不具有正當性,行使的手段也不具有相當性,因此不屬于行使正當權利,而屬于敲詐勒索。C項正確。丁將10萬元行賄于劉某,10萬元就屬于不法給付物。丁沒有權利要求返還,因此行使的權利不具有正當性,不屬于行使正當權利,屬于敲詐勒索。D項正確。
64.王某擔任辯護人時,編造了一份隱匿罪證的虛假證言,交給被告人陳小二的父親陳某,讓其勸說證人李某背熟后向法庭陳述,并給李某5000元好處費。陳某照此辦理。李某收受5000元后,向法庭作了偽證,致使陳小二被無罪釋放。后陳某給陳小二10萬美元,讓其逃往國外。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王某的行為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
B.陳某勸說李某作偽證的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的教唆犯
C.李某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幫助犯
D.陳某讓陳小二逃往國外的行為構成脫逃罪的共犯
答案:BCD
解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作為辯護人的王某讓被告人的父親以好處費利誘證人李某在法庭上作偽證,且證人收受了好處費并且在法庭上作了偽證,王某的行為已經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所以A是正確的。妨害作證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B項中,陳某親自勸說并親手給了證人李某錢財要其作偽證,所以陳某是妨害作證罪的實行犯而不是教唆犯。所以B是錯誤的。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李某收受錢財在法庭上作偽證的行為完全符合偽證罪的特征,已經構成了偽證罪,而不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幫助犯。所以C是錯誤的。脫逃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羈押和改造場所逃走的行為。構成逃脫罪的主體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本案被告陳小二已經被無罪施放,因此從主體上說陳小二就不構成逃脫罪,陳某就談不上逃脫罪的共犯了。所以D是錯誤的。因此本題的正確選項是BCD.
65.關于受賄罪的判斷,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公安局副局長甲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屬10萬元現金,允諾釋放犯罪嫌疑人,因為局長不同意未成。由于甲并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所以不構成受賄罪
B.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乙在退休前利用職務便利為錢某謀取了不正當利益,退休后收受了錢某10萬元。盡管乙與錢某事前并無約定,仍應以受賄罪論處
C.基層法院法官丙受被告人孫某家屬之托,請中級法院承辦法官李某對孫某減輕處罰,并無減輕情節的孫某因此被減輕處罰。事后,丙收受孫某家屬10萬元現金。丙不具有制約李某的職權與地位,不成立受賄罪
D.海關工作人員丁收受10萬元賄賂后徇私舞弊,放縱走私,觸犯受賄罪和放縱走私罪。由于具有牽連關系,應從一重罪論處
答案:ABCD
解析: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一般認為受賄罪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只需要許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即可。A項中,甲許諾收受賄賂后為犯罪嫌疑人家屬謀取利益,盡管最終沒有真正的取到利益,但也并不影響其構成受賄罪。所以A是錯誤的。《關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后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與請托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后收受請托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批復》強調了“與請托人實現約定”,而B項中乙與錢某事先并沒有確定,所以乙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B項是錯誤的。《刑法》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所以C項中丙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所以C項是錯誤的。《刑法》第399條第四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399條前三款規定的行為是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85條規定的是受賄罪。也就是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并同時犯有受賄罪才能擇一重罪處罰。放縱走私罪,并不屬于刑法第399條規定的情形,因此D項應該是放縱走私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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