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51.下列關于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
B.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罰體系
C.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刑罰與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罪犯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D.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運用減刑、假釋等制度
答案:BCD
解析: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刑罰的設定首先必須輕重有序、適當。各個法條之間對犯罪量刑要統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輕的輕,也不能罪輕的量刑比罪重的重。罪刑相一致原則要求刑罰與罪質相適應。不同的罪質標志著各該行為侵害、威脅法益不同。這種不同正是表明各種犯罪具有不同的危害程度、從而決定刑事責任大小的根本所在。罪刑相一致原則要求刑罰與犯罪情節相適應,在罪質相同的犯罪中,犯罪情節不一致,其社會危害性就不同,量刑當然必須注意刑罰與犯罪情節相適應。刑罰的輕重還要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人身危險性體現著行為人對社會的潛在危險程度,現代刑罰追求遏制犯罪、預防犯罪的目標,把人身危險性作為決定刑罰輕重的標準之一,符合刑罰目的的要求。罪刑相一致原則在行刑中體現為重視人身危險性的消長變化,具體的制度運作就是合理的運用減刑、假釋等規定。A選項中的“刑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派生原則。
52.下列哪些行為不構成單位犯罪?
A.甲、乙、丙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專門從事走私犯罪活動
B.甲、乙、丙出資設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為主要經營活動
C.某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以公司名義印刷非法出版物,所獲收入由他們二人平分
D.某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組織職工對前來征稅的稅務工作人員使用暴力,拒不繳納稅款
答案:ABCD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為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選項A和B中描述的案情符合這一規定,不應以單位犯罪論處。司法解釋還規定,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個人私分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選項C符合這條規定。選項D中行為人觸犯的罪名是抗稅罪,法律并未規定此罪可以由單位構成。根據《刑法》第30條”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為單位犯罪的,不成立單位犯罪。抗稅罪不能成立單位犯罪。
53.下列關于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如何執行問題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剝奪政治權利,其刑期與主刑一樣,同時執行
B.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從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假釋之日起,執行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
C.被判處拘役的罪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從拘役執行完畢或假釋之日起,執行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
D.被判處管制的罪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與主刑刑期相等,同時執行
答案:BCD
解析:根據相關法條,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的計算有以下三種: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因此選項D正確。
(2)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因此,選項BC正確。
(3)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從主刑執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54.下列關于從重處罰的表述哪些是正確的?
A.從重處罰是指應當在犯罪所適用刑罰幅度的中線以上判處
B.從重處罰是在法定刑以上判處刑罰
C.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D.從重處罰不一定判處法定最高刑
答案:CD
解析:根據《刑法》第62條的規定,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都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從重處罰并不意味著在法定刑的“中間線”以上判處刑罰,因為刑法并沒有以法定刑的“中間線”為標準區分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對絕大多數法定刑也不存在清晰的中間線,只有大體意義上的“中間線”。如果以“中間線”為標準,就必然造成重罪輕判或者輕罪重判的結果。從重處罰是相對于既沒有從重處罰情節又沒有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情況下所應判處的刑罰而言,即比沒有上述情節時所應判處的刑罰相對重一些。所以從重處罰也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55.符合下列哪些情形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可以構成累犯?
A.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以后
B.赦免以后
C.緩刑考驗期滿以后
D.假釋考驗期滿以后
答案:ABD
解析: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所以AB選項正確。假釋是刑罰的執行制度,假釋考驗期滿,意味著刑罰執行完畢,同樣有可能構成累犯。所以D選項正確。但是緩刑不同于假釋,緩刑屬于刑罰裁量制度,緩刑考驗期滿,并不意味著刑罰執行完畢,只是刑罰附條件的不再執行,沒有滿足刑法要求的“刑罰執行完畢”這一要求,因而在緩刑考驗期滿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不能構成累犯。所以C選項錯誤。
56.下列哪些犯罪行為應實行屬地管轄原則?
A.外國人乘坐外國民航飛機進入中國領空后實施犯罪行為
B.中國人乘坐外國船舶,當船舶行駛牙公海上時實施犯罪行為
C.外國人乘坐中國民航飛機進入法國領空后實施犯罪行為
D.中國國家工作人員在外國實施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
答案:AC 解析:根據《刑法》第6條規定的屬地管轄原則,凡在中國領域內犯罪的,除特別規定外,都適用我國刑法。這里的中國領域包括我國的領土(D選項中的“外國”不符合)、領空(A選項符合)、領海(B選項中的“公海”不符合),還包括懸掛我國國旗的航空器(C選項符合)和船舶。
57.犯罪中止可以發生在:
A.犯罪的預備階段
B.犯罪的實行階段
C.犯罪行為尚未實行完畢的情況下
D.犯罪行為已經實行完畢的情況下
答案:ABCD
解析:根據《刑法》第24條的規定,犯罪中止可以發生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即犯罪的預備階段(A選項符合)、實行階段(B選項符合),包括犯罪既遂之前的犯罪行為尚未實行完畢或者行為已經完畢(C和D選項符合)。
58.下列哪些人可以成為非法經營同類企業罪的犯罪主體?
A.中外合資企業的董事、經理
B.固有公司的董事
C.國有企業的經理
D.國有公司控股的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
答案:BC 解析:題目中的罪名錯誤,應該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根據《刑法》第165條的規定,構成此罪的主體只能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和經理,不包含中外合資企業的董事、經理和國有公司控股的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
59.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關于刑法對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錯誤的?
A.對于正在進行殺人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沒有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能稱為正當防衛
B.“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僅說明其前面列舉的搶劫、強奸、綁架必須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說明只要列舉之外的暴力犯罪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應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C.由于特殊正當防衛針對的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這種犯罪一旦著手實行便會造成嚴重后果,所以,應當允許防衛時間適當提前,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處于預備階段時,也應允許進行特殊正當防衛
D.由于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可以殺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結束后,當場殺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屬于特殊正當防衛
答案:ACD
解析:特殊防衛權只是賦予防衛人可以使用更大的防衛強度的權利,并不要求防衛一定要出現傷亡結果,因此A選項的說法是錯誤的。“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包括與搶劫、強奸犯罪的暴力相當的針對人身安全的犯罪如搶劫槍支彈藥罪、劫持航空器罪等。B選項的說法正確。特殊防衛權是正當防衛權之一種,與普遍的正當防衛一樣,必須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時間條件一一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所以C和D選項中將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前防衛和事后防衛看作正當防衛的說法是錯誤的。
60.關于盜竊罪的認定,下列結論哪些是正確的?
A.甲因飲酒過量醉臥街頭。乙向圍觀群眾聲稱甲系其好友,將甲扶于無人之處,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離去。乙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B.甲與乙在火車上相識,下車后同到一飯館就餐。乙殷勤勸酒,將甲灌醉,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離去。乙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C.甲去一餐館吃晚飯,時值該餐館打烊,服務員已下班離去,只有老板乙在清帳理財。在甲再三要求之下,乙無奈親自下廚準備飯菜。甲趁機將廚房門反鎖,致乙欲出不能,只能從遞菜窗口眼看著甲打開柜臺抽屜拿走一千余元離去。甲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D.甲在街頭出售報紙時發現乙與一攤主因買東西發生糾紛,其攜帶的箱子(內有貴重物品)放在身旁的地上,便提起該箱子悄悄溜走。乙發現后緊追不舍。為擺脫乙的追趕,甲將手中剩余的幾張報紙卷成一團扔向乙,擊中乙臉,乙受驚嚇幾乎滑倒。隨之又追終于抓住甲。甲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答案:AD
解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公司財物數額較大(依據司法解釋,為500元以上)的行為,是盜竊行為。A選項中乙趁甲酒醉而竊取身上財物符合盜竊罪特征。乙對周圍群眾的謊言只是為自己的盜竊行為創造條件,不是詐騙罪中的詐騙行為。B選項中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主動將被害人灌醉,然后劫取錢財的,屬于以暴力、威脅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喪失反抗能力的方式實施的搶劫罪。與盜竊罪的區別在于客觀上行為人通過主動的行為促使被害人喪失反抗能力。C選項中甲采取了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方式使被害人無法反抗,從而當場獲取財物,構成搶劫罪。D選項中甲實施了盜竊行為,在被追捕的過程中為逃避抓捕而使用輕微暴力的,不能轉化為搶劫罪。《刑法》第269條的“暴力”與第263條的“暴力”應該是相當的,都必須是達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因此甲的行為仍應定盜竊罪。
61.下列哪些行為應認定為搶劫罪一罪?
A.甲將仇人殺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現金
B.甲持刀攔路行搶,故意將受害人殺死后取走其財物
C.甲在搶劫過程中,為壓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將被害人殺死,取走其財物
D.甲實行搶劫罪后,為防止受害人報案,將其殺死
答案:BC
解析:A項,先因為仇恨而將人殺死,構成故意殺人罪又另起犯意取走死者隨身財物的,構成盜竊罪(有人認為定侵占罪);實行數罪并罰。B項,持刀搶劫,使用致死暴力劫取財物的,殺人行為屬于搶劫罪客觀方面的暴力行為,根據法律的規定,只以搶劫罪論處。C項殺人暴力是搶劫罪的客觀方面,與B選項相同,只定搶劫罪。D項在搶劫罪既遂后,為了滅口,另起犯意沒將被害人殺死的,成立獨立的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并罰。
62.甲系某市國有博物館的館長。某日,市政府領導帶某國博物館代表團來參觀。甲當即決定將本館收藏的一件戰國時期的青銅奔馬贈送給市政府,作為新落成的市政府辦公大樓的裝飾;同時,將一件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贈送給該外國博物館代表團。另外,甲還偷偷將本館的一件珍貴文物據為己有。甲的行為構成:
A.貪污罪
B.私贈文物藏品罪
C.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罪
D.盜竊珍貴文物罪
答案:AC
解析:甲將國家文物贈送給市政府的行為,不符合私贈文物藏品罪對行為對象一一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刑法》第327條)——的要求,不構成此罪,如果甲的行為引起嚴重后果,可能構成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甲將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贈送給外國人的,觸犯《刑法》第325條,構成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罪。甲利用自己是館長身份,有管理文物的便利,將本館國有文物據為己有,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所以最終答案為甲構成貪污罪和非法向外國人贈送珍貴文物罪。
63.下列哪些情形應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
A.甲采用密碼破解手段,非法進入國家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竊取國家機密
B.乙因與單位領導存在矛盾,即擅自對單位在計算機中存儲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修改操作,給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造成嚴重的混亂
C.丙通過破解密碼的手段,進入某銀行計算機信息系統,為其朋友的銀行卡增加存款額10萬元
D.丁為了顯示自己在計算機技術方面的本事,設計出一種計算機病毒,并通過互聯網進行傳播,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后果
答案:BD
考點: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客觀方面
解析:根據《刑法》第286條的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對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等破壞活動,或者制造、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作,后果嚴重的行為。選項中B和D選項符合此罪的構成要求。A選項中甲的行為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根據《刑法》第287條和第282條),C選項中丙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64.2000年8月21日,甲因犯詐騙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2005年6月20日,甲又犯盜竊罪。對于甲的量刑,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確的?
A.甲具有法定從毒處罰情節
B.甲不構成累犯
C.對甲的盜竊罪不能適用緩刑
D.對甲應當數罪并罰
答案:BD
解析:緩刑考驗期的起算是從緩刑判決確定之日開始的(《刑法》第73條),在題目中應該是從2000年8月21日到2005年8月20日為緩刑考驗期。甲在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根據《刑法》第77條的規定,對甲應當撤消緩刑,實行數罪并罰。(D選項正確)。但本身不是法定從重處罰的情節(A選項錯誤)。由于緩刑不是刑罰執行方式,無論緩刑考驗期滿后還是期滿前,都不能成立累犯(B選項錯誤)。《刑法》第74條規定的不適用緩刑的只有累犯,甲的盜竊罪不成立累犯,也有可能適用緩刑,所以C選項是錯誤的
65.下列行為人所謀取的利益,哪些是行賄罪中的“不正當利益”?
A.甲向某國有公司負責人米某送2萬元,希望能承包該公司正在發包的一項建筑工程
B.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員劉某送2萬元,希望劉某在招生時對其已經進入該高校投檔線的女兒優先錄取
C.丙向某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委員高某送2萬元,希望高某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自己的賠償申請
D.丁向某醫院藥劑科長程某送2萬元,希望程某在質量、價格相同的條件下優先采購丁所在單位生產的藥品答案:ABD
解析:根據司法實踐“,不正當利益”指得是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在行為人不具備升學、就業、承包工程等條件時,通過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謀取上述利益時,就是謀取不正當利益。A選項中甲希望通過非正常程序承包工程,B選項中乙也屬于通過非正常程序謀取本來沒有的優先錄取利益,D選項中丁也是通過非正常程序謀取本來沒有的優先采購利益。都屬于謀取“不正當利益”。C選項中的丙只是要求高某按照法律辦事,并不期求任何不合理的利益,不屬于“不正當利益”。
66.甲為了獲取超額利潤,在明知其所經銷的電器產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國家標準的情況下,仍然大量進貨銷售,銷售金額總計達到180萬元。一企業因使用這種電器而導致短路,引起火災,造成3人輕傷,部分廠房被燒毀,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下列關于甲的行為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應當數罪并罰
B.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C.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D.應按照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中的一個重罪定罪處罰
答案:BCD
解析:甲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器,造成嚴重后果,符合《刑法》第146條規定的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同時甲的銷售金額邊到180萬元,其行為也符合《刑法》第140條規定的銷售偽劣產品罪。一行為觸犯兩個罪名,根據《刑法》第149條的規定,從一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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