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作為調整市場經濟發展的最為基礎的法律之一,因其極強的實用性而受到律考出題者的特別青睞,1996年以來,年際平均分值31.4分,1999年達到了62分,足以證明它在律考中的重要地位。然而,由于合同法法條眾多、內容龐雜,復習的難度非常大。從出題規律和命題思路的角度來看,對合同法的復習必須把握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 全面把握,各個擊破。由《合同法》所確立的合同法律基本制度及其基礎理論,與許多商事法和經濟法法律法規相關,如《擔保法》中的擔保合同、《保險法》中的保險合同、《勞動法》中的勞動合同、"三資企業的合營企業合同與合作企業合同、《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海商法》中的一條列合同類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的房地產交易合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合同、《產品質量法》中的產品責任制度,以及國際經濟法中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律師法》中的代理合同、《仲裁法》中的仲裁協議等等內容,都與合同法的內容緊密相關。尤其重要的是,上面所述各類合同本身又是各法的考試重點內容,因此復習合同法部分時,應在熟悉合同法基礎理論知識的基礎上,全面把握合同法在相關法律中的具體體現,然后各個擊破,在對比中既強化合同法的理解與記憶,又通過聯系強化了對其他考試重點的把握,真正起到舉一反三的復習效果,同時又適應了試題跨部門和綜合的命題趨勢。
第二,澄清認識,精細耕作。 合同法是民法這一大的部門法中的一個單行法,它的很多規定都是民法理論的具體運用和展示,民法的理論和精神是合同法的基礎,學好民法是學習合同法的先導。 學習過程中,有三點必須注意的問題,作為合同法中易混淆的知識點,應引起考生相當的重視:
其一,其他單行法中對合同的有關規定優先于合同法對合同的規定。合同法是普通法,其他法律中對合同的規定是特別法,按照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的原則,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的,應優先于合同法的規定而得到適用。
其二,合同法中主要有兩種規定,一是一般任意性規定,二是特殊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在當事人的約定、法律的一般任意性規定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三者的關系中,當事人的約定優先于法律的一般任意性規定,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又優先于當事人的約定和法律的一般任意性規定。
其三,特別關注一下合同法中的例外規定和相類似合同間的截然不同的規定。如《合同法》第158條第二款中的但書,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這就大大延長了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情況下的出賣人的標的物的瑕疵擔保區間。再如第253條和第272條就對承攬合同的轉包和建設工作合同的轉包做出了不同的責任承擔規定,承攬人轉包的自己承擔責任,總承包人轉包的與第三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去"蕪"取"菁"有的放矢。 合同法條文的可考性極強,除去首尾兩章外,任何一章都可成為考試的分值大戶,且每一個條文都可以設計題目。在時間與精力都極其有限,而考試難度逐漸加大的情況下,必須以巧取勝,即在繁雜的內容中理出具有框架意義的精華部分,然后有的放矢地全面把握。
具體說,就是針對教材每一章每一頁的內容對應具體法條都進行分析和歸納,抽取出其骨架,把握其精髓。現就合同法中包含法條最多"買賣合同"一章內容為例,給廣大考生提供一種方法:本章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共46條。
一、買賣合同概念(第130條)
二、買賣合同的條款(第131條)
三、標的物(共9條)
1、 標的物的性質問題(第132條)
2、 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問題(第133、134、137條)
3、 出賣人多交付的標的物的處理問題(第162條)
4、 標的物所產孳息的歸屬問題(第163條)
5、 因標的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問題(第164、165、166條)。
四、出賣人的義務:(共13條)
1、 交付標的物及各種單證(第135、136條)
2、 按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第138、139、140條)
3、 按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第1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