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緩刑期間經村民選舉能否當選村干部?
在判處緩刑期間,經村民選舉能否當選村干部?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緩刑并不意味著同時有附加刑。
9、是貪污還是職務侵占罪
某甲是村委會成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集體財產,數額較大,甲是貪污還是職務侵占罪?請指教,我認為是貪污,不知我理解是否正確?
答:這個問題中,主要應該分析管理集體財產是不是屬于協助政府從事公務的行為。如果是,則構成貪污罪,否則是職務侵占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從事哪些工作時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解釋如下: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規定。
10、刑法專題講座里有一個例題,“甲為殺人與李某商量并委托購買毒藥,李某為其買來了劇毒。但10天后甲放棄殺人意圖,將毒藥拋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李某不應該成立犯罪中止。”書里給出的解釋是,李某作為故意殺人預備論處!我覺的有道理,我想問的是,如果甲去實行投毒行為了,但被人發現或未毒死他人,也就是成立犯罪未遂,那么李某應該是什么責任?若甲是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那么李某又是什么責任呢??
還有另外一個更簡單的案例,甲與乙共謀次日共同殺丙,但次日甲因腹瀉未能前往犯罪地點,乙獨自一人殺死丙。那么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甲,乙成立故意殺人的共犯是沒有問題的,而且是既遂。如果乙是犯罪中止呢?或者又是未遂,對于甲應該如何定性??
答:把他們看成是一個整體,在實行者"著手"前自動放棄的,一個中止一個預備;在實行者"著手"后,也即二人都"著手"了,可能是一個中止一個未遂,也可能是都未遂或都既遂。
11、犯罪中止的時空范圍?
專題講座第84頁中的例3中所述關于犯罪中止說法錯誤的是:
答案C:丙對仇人王某猛砍20到后離開現場,2小時后,丙為尋找、銷毀犯罪工具回到現場,見王某仍然沒有死亡,但極其可憐,即將其送到醫院治療,丙的行為屬于犯罪中止。我覺得這個答案是正確的,這里關鍵的問題在于犯罪中止存在的時空范圍,即犯罪中止是否可存在于行為終了之后至法定既遂結果出現之前這一時間段。
專題中講到在行為終了之后至法定既遂結果出現之前,可以成立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本題中丙基于殺人的故意,實施了殺人行為,但是在死亡的既遂結果出現之前,他積極地防止了既遂結果的出現,應當成立犯罪中止。
答:我覺得這個題目不成立中止。這里關鍵的問題在于犯罪中止存在的時空范圍,即犯罪中止是否可存在于行為終了之后至法定既遂結果出現之前這一時間段時光不能倒流。刑法意義上的行為時空已經結束,故不能和后來的行為看成是一個整體。舉個例子:甲在商場的柜臺里盜竊了一塊手表(約50000元),裝在兜里,但是沒有馬上離開。過了一會,營業員發現丟了一塊表當即大哭,甲良心發現,把手表交還營業員后迅速離開。難道甲不是盜竊既遂嗎?
12、請教一個關于索取債務的問題
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拘禁債務人,但所要求的數額又超過債務的,是按超過部分構成綁架罪與未超過部分構成非法拘禁罪并罰,還是按想象竟合從一重啊?
答:"所要求的數額又超過債務的",就不能再認為是簡單的索取債務的行為,應認定為綁架罪一罪.
13、歡迎探討真實案例:的哥撞死劫匪一審判刑11年
2006年2月11日晚11時30分,藺某懷揣尖刀,乘坐了營口出租國司機楊某的車。車行一個胡同時,藺某掏出刀威脅,楊被迫將僅有的60元錢和一部手機交給了藺某,藺某隨后下車離開。楊某掉轉車頭,朝藺某開了過去將其撞倒后報警,藺經搶救無效死亡。6月23日營口市站前區法院判決: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承擔民事賠償14.9萬元。楊某近日將提請上訴。此判決引起當地較大反響,不知道大家如何看法?多多交流!
答:藺某隨后下車離開表明搶劫已經結束。定故意傷害罪是沒有問題的。按刑法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13年的刑罰應當是已經考慮了具體情節。
14、賭博中出老千,何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誘騙他人參與賭博,并設置圈套控制賭局,騙取他人錢財,何罪?以我的觀點是賭博罪。(韓老師是這么說的,對吧?)不過三校觀點是詐騙罪。他說賭博出老千定賭博罪是針對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設置賭局騙取群眾錢財的。不知上述二觀點何者為正確?
答:詐騙罪,屬于賭博欺詐。行為人故意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與賭博,致使對方“輸”從而取得財物。這時的輸贏不具有偶然性,而是行為人精心設置的騙局,即以賭博為名、行詐騙之實。
15、請教一般累犯的問題
一般累犯,5年內前后罪都應當為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前罪是以實際判處刑罰為準嗎?
答:是的,緩刑不算。如果前罪是適用假釋而執行完畢的,也可構成累犯,5年的期間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