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標的,習慣上稱為抵押物。它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下列財產可以作為抵押物:來源:考試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該抵押應為有效。以法定程序確定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無效。另外,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的,可以認定抵押有效。但在此種情況下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2)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建設用地使用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5)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6)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例如,當事人以農作物進行抵押。此時需注意的是,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
對于上述財產,抵押人既可以將其中的一項財產單獨抵押,也可以將幾項財產一并抵押。在將幾項財產一并抵押時,抵押財產的范圍應當以登記的財產為準。抵押財產的價值在抵押權實現時予以確定。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此種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1)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
(2)抵押人被宣眚破產或者被撤銷;
(3)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但這種抵押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根據法律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來源:考試大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四)抵押權的范圍
1、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范圍。抵押權所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在實現抵押權時,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低于抵押權設定時約定的價值的,應當按抵押物實現的價值進行清償。不足清償的剩余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在實現抵押權時,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照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主債權的利息、主債權順序清償。
2、抵押物的范圍。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全部。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分割或轉讓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來源:考試大
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