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貨物發生毀損滅失的區段是確定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的規定。該原則體現了目前國際通行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網狀責任制”。例如托運人與多式聯運經營人簽訂了一項從北京至紐約的多式聯運合同。全程運輸分為三個區段,首先是從北京至天津的公路運輸,其次是天津到舊金山的國際海運,最后是從舊金山到紐約的鐵路運輸,如果貨物的毀損、滅失能夠確定發生在中國的公路運輸區段,則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就按中國的公路運輸方面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進行辦理;如果發生在國際海運區段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如果發生在美國的鐵路運輸區段,就應按照美國的鐵路法的規定進行辦理。網狀制度的主要缺點是責任制度不確定,隨發生損失的區段而定,事先難以把握。它的優點是多式聯運經營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與發生損壞區段承運人所負責任相同,使組織多式聯運的經營人不承擔不同責任的風險,便利了多式聯運的組織工作和多式聯運的發展。這也是國際上通行此項責任制度的主要原因。
對于貨物發生毀損、滅失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多式聯運經營人應當依照本章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多式聯運中,貨損發生的運輸區段有時不易查清,網狀責任制通常用“隱蔽損害一般原則”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即對這一類貨損采用某項統一的規定的辦法確定經營人的責任。對于隱蔽貨損,即貨損發生區段不能確定時,多式聯運經營人應當按照本章關于承運人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的規定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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