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行為是風險作業,同時在運輸過程中損害的發生原因也是極其復雜的,法律在強調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利益保護的同時,也必須對承運人的利益作適當的保護,以體現公平的原則。法律對承運人的保護就體現在免責事由上。《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十八條規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1.不可抗力。2.貨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3.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旅客的過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十一條也規定了承運人在十二種情況下,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經濟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也規定,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1.不可抗力;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3.貨物的合理損耗;4.托運方或者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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