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托運人應當依據什么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對貨物的包裝標準可以進行約定,但是當事人對包裝的約定不得違反國家對包裝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在當事人對包裝約定的標準不違反國家規定的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下,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但是在有的情況下,托運人與承運人對包裝的方式并沒有進行約定或者雖有約定,但約定得不清楚,在這種情況下,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該條中的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在運輸合同中是指托運人根據貨物的性質、重量、運輸方式、運輸距離、氣候條件及運輸工具的裝載條件,使用符合運輸要求,便于裝卸和保證貨物安全的包裝。
如果按照規定貨物需要包裝,而托運人違反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沒有進行包裝的或者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運輸安全需要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對于因此給托運人造成的損失,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對于因此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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