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一般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以下內容:1.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這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是很重要的,因為在運輸合同中簽訂合同的一方托運人很多時候不是貨物的接受方,接收方往往是與承運人并不相識的第三方,為了便于承運人及時交貨,就需要托運人在運輸開始之前向承運人在運單上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本條還規定,托運人在有的情況下,還應當向承運人表明“憑指示的收貨人”的意思。這主要是針對在海上貨物運輸的情況下,托運人在交付貨物進行運輸時,還沒有確定貨物給誰時,就在提單上寫明“憑指示交付”的字樣,也就是承運人憑托運人的指示交付或者提單持有人的指示交付貨物。2.收貨地點。這對承運人的正確運輸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承運人不知道收貨人的收貨地點,也就無法在某個確定的地點進行交付貨物,也就無法完成運輸任務。3.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等內容。這里貨物的性質是指貨物的屬性。除了上面列舉的各種情況外,托運人還應當向承運人準確提供貨物運輸必要的其他情況,如貨物的表面情況、包裝情況等。
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的情況(這里的“申報不實”是指托運人所提供的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合;這里的“遺漏重要情況”是指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提供一些有關運輸的重要情況,卻沒有提供),往往會造成兩種結果。第一種結果是因為托運人的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給承運人造成損失,例如托運人把五噸重的貨物誤報為三噸,承運人的起重機負荷僅為三噸,造成機毀貨損,損及承運人船舶。對于這種情況,應當如何處理?本條第二款規定,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種結果是因為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致使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申報的情況進行運輸,結果給托運人造成損失。對于這種情況,應當如何處理?向承運人準確、全面地表明運輸必要的情況是托運人的義務,如果因為托運人不履行這項義務或者履行這項義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給自己造成損失的,證明托運人對損失的產生是有過錯的,所以理應由托運人自己承擔損失,承運人可以不負任何責任。 考試大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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