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托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此處雖然是用的“可以要求”字樣,但實質上,托運人的解除要求,承運人必須同意,因此仍為單方任意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托運人在履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規定的義務的條件下,有權在出發地機場或者目的地機場將貨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經停時中止運輸,或者在目的地點或者途中要求將貨物交給非航空貨運單上指定的收貨人,或者在途中將貨物運回出發地機場。但是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單運輸中(主要在海上貨物運輸中),由于提單具有物權憑證、可以轉讓的性質,托運人的權利義務等全部內容一并轉移到了提單持有人。所以在提單運輸中,在貨物已經起運后,托運人如果已經轉讓了提單,托運人就沒有權利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提單持有者可以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請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是如果因為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或者提貨憑證持有人應當賠償損失,并且還要承擔因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而產生的各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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