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交付貨物,收貨人提貨時,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收貨人對貨物的檢驗。貨物經過運輸后,其質量和數量很有可能發生變化,檢驗的目的是為了查明承運人交付的貨物是否完好,是否與合同的約定相符合,因此對貨物進行檢驗密切關系著收貨人的利益。同時對貨物進行檢驗,可以盡快地確定貨物的質量狀況和數量情況,明確責任,及時解決糾紛、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轉。否則就會使當事人的法律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的狀態,不利于維護健康正常的合同秩序。所以本條強調收貨人在提貨時應當及時對貨物進行檢驗。這是收貨人的權利也是其義務。
來源:www.examda.com 對于收貨人的檢驗時間,如果運輸合同對檢驗時間有約定的,根據本條的規定,收貨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對貨物進行檢驗。如果對檢驗貨物的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根據本條的規定,收貨人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檢驗貨物。這里的“合理的期限”是一個彈性的規定,應當視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時間。對于貨物的數量、較易發現的貨物的毀損,收貨人就應當在較短的時間內進行檢驗。例如如果貨物是易腐爛變質的東西,則收貨人就應當在極短的時間內對貨物進行檢驗。如果貨物的毀損不是立即就能發現的,則收貨人對貨物進行檢驗的時間就會長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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