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委托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即委托人向研究開發人提供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研究開發人完成研究開發工作并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委托開發合同的特征是研究開發人以自己的名義、技術和勞務獨立完成研究開發工作,委托人不得非法干涉。
合作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即當事人各方共同投資、共同參與研究開發活動、共同承擔研究開發風險、共享研究開發成果。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以共同參加研究開發中的工作為前提,可以共同進行全部研究開發工作,也可以約定分工,分別承擔相應的部分。當事人一方僅提供資金、設備、材料等物質條件或者承擔輔助協作事項,由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工作的合同,是委托開發合同。
合同法起草過程中,有的部門及有關同志認為,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計算機軟件在各個方面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實踐中對計算機構軟件的開發及使用產生的糾紛也十分突出,草案對計算機軟件的開發使用沒有明確規定,不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用技術開發合同規范大型行業通用計算軟件的開發,是實踐中的通行作法,建議合同法把對計算機軟件的開發列入技術開發合同中。對此,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充分討論論證,計算機軟件的開發屬于創作作品,對開發的計算機軟件的使用,屬于對作品的使用,宜由著作權法調整,不宜放在技術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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