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約定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委托開發合同是委托人委托研究開發人進行研究開發的一種合同。為保證研究開發成果符合委托人的要求,研究開發人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能性論證,并根據合同的要求,選擇適當的研究開發方案,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并積極組織實施。
2.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研究開發經費是專為研究開發工作使用的,開發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根據開發項目的實際需要,合理有效地使用委托人支付的研究開發經費,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委托人有權檢查研究開發經費的使用情況,但不能妨礙研究開發人的正常工作。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研究開發經費使用、檢查等有關事項。
3.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托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研究開發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并及時將研究開發成果交付委托人。研究開發人可以采用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方式提交研究開發成果,但其數量不能超過合理的范圍。(l)產品設計、工藝規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圖紙、論文、報告等技術文件;(2)磁帶、磁盤、計算機軟件;(3)動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種、微生物菌種;(4)樣品、樣機;(5)成套技術設備。
研究開發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研究開發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時,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并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托人掌握該技術成果,使之盡快在生產實踐中應用。
研究開發人也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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