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是指因物或權益而生的收益,與孳息相對的是原物。原物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依其自然性質產生新物的物。
依據產生的原因,可以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質而產生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收益。
孳息的特點是,在通常情況下依照物的本性或法律規定肯定會產生的,是一種財產權利,必須與原物脫離。
二、所有權
(一)物權變動
1、物權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繼存權利而去的物權,一般是基于事實行為而取得物權,如先占、添附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規定,如善意取得或者取得孳息。
繼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繼存權利而取得物權,一般是基于法律行為而取得,依據繼受取得的方式不同還可以分為移轉的繼受取得和創設的繼受取得,移轉的繼受取得是指物權人將自己享有的物權通過一定的法律行為轉移給他人,如繼承、買賣。創設性繼受取得是指在他人所有的標的物上設定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而取得他物權,如設定抵押權。
2、物權變動模式 請訪問考試大網站http://www.examda.com/
(1)意思主義:物權的設定與轉移因當事人的債權意思表示二而發生變動。
我國現行法規定的物權變動模式,既非債權意思主義,也非債權形式主義,而是一種特有的模式--物權意思主義。這一模式的主要內容是:①物權合意是物權變動的充分 必要條件;②在當事人無明確的物權合意的情況下,采交付要件主義,即推定交付中具有物權合意,交付是物權變動的充分必要條件,但有證據證明交付不是基于當事人意思的除外;③承認包括不動產在內的善意取得制度,通過對抗力規則和善意取得制度來解決交易安全問題。這種模式既具有其自身的價值與合理性,也符合我國物權變動的傳統和習慣。我國正在進行的物權立法不宜輕易將其否定。
3、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
已交付的物權對抗未交付的物權;登記不是物權變動的要件,僅為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即未有物權合意或交付,即使進行 了登記,也不必然導致物權的變動,經登記的物權變動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請訪問考試大網站http://www.examda.com/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于一棟建筑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對公共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系二產生的管理權的結合。
1、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
是指一棟建筑物內區分出的住宅或者商業性用房等單元,必須具備構造上的獨立性和使用上的獨立性。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共有部分的共有權
共有部分有兩種形態,一種是全體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的部分,一種是僅為部分建筑物所有權人共有的部分
3、區分所有人成員權
基于區分所有建筑物的構造,區分所有權人在建筑物的權利歸屬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離的共同關系,并基于此一共同關系而享有成員權。
(三)所有權的取得特別規定 考試大-中國教育考試門戶網站(www.Examda。com)
1、拾得遺失物的法律效果
遺失物指所有人遺忘在某處,為任何人占有的物。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狗的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
2、善意取得
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物時是出于善意,那個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
(四)共有
1、民法上的優先購買權
(1)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2)原共同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3)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4)房屋抵押人的優先購買權
三、用益物權
(一)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以他人的不動產供自己的不動產便利而使用的權利。根據物權法定的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地役權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設立
(二)地役權與相鄰關系的區別
1、相鄰關系是土地所有權內容的擴張或者限制,是法定的;地役權是土地所有人間基于契約而產生的對所有權的限制,是約定的;
2、相鄰關系不是獨立的權利,而是基于所有權的擴張和附屬,地役權是因他物權而受一時之限,是一種獨立的權利。
3、相鄰關系是法定物權,其成立和對抗第三人不需要登記,地役權是意定物權,需要登記,不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4、基于相鄰關系所產生的權利義務與所有權同時存在和滅失,地役權的取得因合同產生,可以因期限屆滿,當事人解除合同而消滅。
四、擔保物權
(一)抵押權:
1、不可抵押的財產
(1)國有、集體土地所有權
(2)集體土地使用權(兩個例外)
(3)公益法人的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6)依法被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
2、抵押權的登記生效
3、抵押權人的權利義務
(1)抵押期間,保全抵押物
(2)特殊情形下的收取孳息權
4、權利的存續期間: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護。
(二)質權
1、質權是指債權人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的動產或可以轉讓的財產權所享有的優先受償的權利,
2、動產質權的成立以交付為準。質押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時生效,交付標的物不是質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質權成立的要件。
3、權利質權
(1)可以出質的權利類型
(2)以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從交付權利憑證之日起成立;以其他財產出質的,從登記之日起成立。
(三)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基于該動產而發生的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人的權利包括:留置標的物,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向債務人請求償還,就留置物優先受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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