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題點 1:物權優先效力
1.優先效力
(1)物權>債權(例外:“買賣不破租賃”:“預告登記”發生“債權物權化”)
(2)物權>物權
?、佟⒉粍赢a抵押權的優先性:先登優于后登,登記優于未登記
?、凇赢a(自愿登記)抵押權的 優先性:先 登優于后登 ;登記優于 未登記;都 未登記的, 處于同一順序。
?、?、抵押權與所有權混同時,抵押權的優先性不喪失
?、?、不同擔保物權間的優先性:留置權最優 動產中抵押先于質押設立的,留置權>登記抵押權>質押>未登記的抵押權
命題點 2:物權行為
1、原始取得: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權
?。?)勞動生產、孳息
?。?)公法方式:征用、沒收、罰款、罰金等 轉載自:考試大 - [Examda.Com]
?。?)先占、拾得、發現、添附、時效、善意取得
2.繼受取得:依他人既存的權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權
?。?)基于合同(買賣、互易、贈與):
?。?)基于繼承、受遺贈
3.物權行為:發生物權變動效果的法律行為。 我國《物權法》采債權形式主義模式,即債權意思表示外加登記或交付即可,不需另 有物權
合意,例外采意思主義。
a、動產:合同 +交付=所有權;即使是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也是如此,是否 登 記,為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物權法》第 24 條)
b、不動產:合同+登記=所有權(《物權法》第 9 條)
c、例外的意思主義:土地承包經營權(《物 權 法 》 第 127 條 )、地役 權(《物 權 法 》 第 158 條)、 動產抵押權(包括動產浮動抵押)自合同生效時設立。
命題點 3: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
一、不動產物權登記
①按件收費,不得按照面積、體積或價款的比例收費(《物權法》第 22 條)
?、跈鄬僮C書與登記簿不一致的,以后者為準,除非后者被證明確有錯誤(《物權法》第 17 條) 來源:www.examda.com
③登記錯誤的補正及法律責任 a、更正登記(《物權法》第 19 條) b、 異 議 登 記 :(《物權法》第 19 條)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申請人在 異議登記 之日起 15 日內不起訴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
請求損害賠償。這說明,異議登記的效力是在 15 日內可以對抗第三人,第三人于此期間內不得主張 善意取得。
c、登記錯誤的損害賠償(《物權法》第 21 條)
?、茴A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 3 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物權法》第 20 條)
⑤物權登記的效力體系
a、登記生效主義:主要適用于建筑物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與除了有價證券 以外的權利質權的設立
b、登記對抗主義:地役權的設立、變動(第 158 條、第 169 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變更 與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第 24 條),以及動產抵押權的變動(第 188-189 條 );
c、無需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未強行要求必須登記。
二、動產的交付:現實交付與觀念交付
①簡易交付:法律行為生效時(《物權法》第 25 條)
?、谥甘窘桓叮恨D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物權法》第 26 條)
?、壅加懈亩ǎ汉笠粋€約定生效時即為交付(《物權法》第 27 條)
三、不以登記或交付為標準的物權變動
①因公法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法律文書或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物權法》第 28 條)
?、谝蚶^承或受遺贈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繼承或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物權法》第 29 條)
③因合法建房、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物 權 法 》第30 條)
④上述特殊物權變動,當所有人處分該物權時,必須先登記,否則,不發生物權效力(《物 權 法 》第 31 條 )(宣 示 登 記 )
命題點 4 :所有物
1、國家專有(全民)所有權
(1)礦藏、水流、海域(《物權法》第 46 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物權法》第 47 條) www.Examda.CoM考試就上考試大
?。?)無線電頻譜資源(《物權法》第 50 條)
(4)國防資產(《物權法》第 52 條第 1 款) 此外:以下這些財產既可以歸國家,也可以歸集體或個人所有。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 除外。(物權法 48 條)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物權法 49」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肝餀喾?nbsp;51」
?。?)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 屬于國家所有?!肝餀喾?nbsp;52」
2、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專有權行使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屬于業主共有的部分為:對共有部分不得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俳ㄖ^劃內的道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②建筑物區劃內的綠地,城鎮公共綠地、明示個人所有的除外;
?、劢ㄖ^劃內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物業服務用房;
?、苷加脴I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
?、萁ㄖ锛捌涓綄僭O施的維修基金。
(3)注意小區內事先規劃的車位、車庫不屬共有部分
?。?)成員權的管理規則
?、俑慕?、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籌建、使用維修基金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
積 2/3 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 2/3 以上的業主同意。
?、谄渌匾马棧ㄒ姟段餀喾ā返?nbsp;76 條第(1)-(4)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 半數據的業主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將住房改為經營性用房;若改的,除遵守法律、法規、 管 理規約外,應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物權法》第 77 條)
命題點 5 所有物取得的特別規定
1、拾得遺失物(漂流物):事實行為,遺失物并非無主財產。
(1)拾得人報告義務
?。?)拾得物保管義務(《物權法》第 111 條)
?。?)拾得人的權利(《物權法》第 112 條)
①拾得人可主張必要費用 來源:www.examda.com
②一般無報酬請求權,但有懸賞廣告的除外
?、凼暗萌饲终歼z失物的,喪失必要費用請求權和懸賞報酬請求權
(4)遺失物歸屬:招領公告之日起 6 個月內無人認領,歸國家。
2、善意取得:
?。?)目的: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安全
(2) 構 成 要 件 :(《物 權 法 》 第 106 條)
?、贅说奈锇▌赢a和不動產: 動產僅限于委托占有的場合,對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的 占有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不動產一般發生在權利的真實狀態與登記狀態不一致的場合。
?、谵D讓人無權處分(這是前提)
?、鄣谌艘杂袃敺绞饺〉茫号懦裏o償取得即贈與、繼承、遺贈不適用善意取得。
④第三人受讓財產時為善意
?、蒉D讓的財產已經完成交付或登記
(3)效力
①第三人取得所有權,
?、谠袡嗳藛适袡?,
?、蹮o權處分人賠償原所有權人的損失
④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 應當知 道該權利的除外。「物權法 108」
(4)遺失物一般不適用善意取得,權利人有兩種選擇:①向無權處分人請求賠償②自知道或應
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但受讓人如通過拍賣或有經營資格者處購得,權利 人需支付受讓人所付費用。(《物權法》第 107 條)
?。?)特別注意:善意取得與無權處分的關系:即(《物權法》第 106 條)與《合同法》第 51 條 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