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則性規定為債權形式主義,即物權變動須以債權合同加上交付或者登記,只要法律沒有特殊規定,一律適用債權形式主義。
二、例外性規定為債權意思主義,即物權變動以債權合同生效而直接發生,但是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具體包括三種,即動產抵押、地役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交通工具(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采以上二者的結合,即交付發生物權變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189條的動產浮動抵押關于不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取得抵押財產并支付合理價款的買受人。
備注:權利質押中的基金份額、知識產權、應收賬款出質為登記設立。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