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
乙公司向甲公司發出要約,旋又發出一份“要約作廢”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長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約作廢”的函件后,忘了交給董事長。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長發函給乙公司,提出只要將交貨日期推遲兩個星期,其他條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締約,雙方締約沒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A.要約已被撤回
B.要約已被撤銷
C.甲公司對要約作了實質性改變
D.甲公司承諾超過了有效期間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备鶕}意,“要約作廢”的函件先于邀約或同時到達甲公司的可能性不大。因為后發“要約作廢”的函件,依常理“要約作廢”的函件不會先于要約到達,同時題中說甲公司的董事長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約作廢”的函件后忘記交給董事長,而沒有說忘記將要約的函件交給董事長,所以可以推斷出“邀約作廢”的函件沒有和要約的函件同時到達。通過這樣的分析可以判斷更可能的情形是:“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敝劣诘谌旒坠径麻L發函給乙公司等等過程,都發生在乙公司撤銷其要約之后,不是雙方締約沒能成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