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
甲企業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10萬元人民幣,借款期限為1年,由丙企業作為借款保證人。合同簽訂3個月后,甲企業因擴大生產規模急需資金,遂與乙銀行協商,將貸款金額增加到15萬元,甲和銀行通知了丙企業,丙企業未予答復。后甲企業到期不能償還債務。該案中的保證責任應如何承擔?
A.丙企業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因為甲與乙變更合同條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業對10萬元應承擔保證責任,增加的5萬元不承擔保證責任
D.丙企業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因為保證合同因甲、乙變更了合同的數額條款而致保證合同無效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保證責任與主債務的關系。《擔保法解釋》第30條第1款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本題中,丙企業為甲企業向乙銀行協商借款10萬元人民幣提供擔保。后甲企業與乙銀行協商將貸款金額增加到15萬元,雖然通知了丙企業,但丙企業未予書面的打鼓。由于他人單方意思表示不能對相對人發生拘束力,故將沉默推定為默認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本案中沉默不能視為默認。因此丙企業對10萬元仍應承擔保證責任,而對于增加的5萬元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