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
甲將所持有的A公司債券交付乙,作為向乙借款的質押物。雙方簽訂了書面質押合同,但未在債券上背書“質押”字樣。借款到期后甲未還款。甲的另一債權人丙向法院申請執行上述債券。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
A.質押合同無效
B.質押合同自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對該債券不享有質權
D.乙以債券已出質對抗丙的執行申請,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在本題中我們首先要強調一下《物權法》對《擔保法》的一個重大的修改。《擔保法》第64條第2款的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擔保法》第76條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用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擔保法解釋》第87條第1款規定:“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物權法》沒有頒布之前,我國相關的法律和解釋都混淆了物權行為和債券行為的生效要件。質物或權利憑證的轉移占有本來應當作為質權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則根據《物權法》15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的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為辦理物權登記合同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可見,質權的生效要件和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物權法》第212條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徹底糾正了以前在這個問題上的錯誤觀點。明確指出交付質押物或者權利憑證是職權成立的條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條件。根據上述的論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本題選項B根據猿類的而法律規定是錯誤的選項。而如今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則可以作為正確的選項。
由于甲已經將其出質的公司債券交付給了質權人乙,因此無論是當時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還是現金根據《物權法》的規定,A項都是錯誤的。同理,無論當時根據《擔保法》76條規定或者是現在根據《物權法》224條的規定,C選項都是錯誤的。
《擔保法解釋》第99條規定:“以公司債券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債權出質對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D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