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種情形成立民事法律關系?(2006-3-1,單)
A 甲與乙約定某日商談合作開發房地產事宜
B 甲對乙說: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給你
C 甲不知乙不勝酒力而極力勸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療
D 甲應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庫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可總稱為民事關系,民事關系是一種社會生活關系,但并非所有的社會生活關系都是民法調整的對象,只有立法者認為必要的才受民法調整,其他的社會生活關系受道德、習慣等的調整。因此,生活事實不等于法律事實,未必會發生民事法律關系。所以,正確認識民事法律關系,不僅要認識到其與其他法律關系如行政法律關系的區別(平等性與不平等性),更要清醒認識到其與其他社會關系的區別。
本題中,A項尚未進入締約階段,在合同法上沒有法律意義,尚不能形成契約關系。B項屬于愛情領域,不為法律所調整,不發生合同、侵權等法律關系,屬于其他社會關系。
C項中由于甲的勸酒而導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療,由此事實行為可能產生因為甲未盡注意義務而對乙的侵權損害賠償關系,屬于侵權之債,受民法所調整,故C項正確。
本題稍有疑問的是,甲應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庫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是有構成侵權的可能性的,比如由于先行為而引發的對他人人身負有的特殊注意義務,但乙沒有盡到的話,就有構成侵權的可能性。考慮到本題為單選題,應該說D項的表述不嚴謹。綜上,本題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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