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廣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時,在金某房屋的院墻上刷寫了一條婦女衛生巾廣告。金某1個月后回來,受到他人恥笑,遂向廣告公司交涉。該案如何處理?(2003-3-47,多)
A 廣告公司應恢復原狀
B 廣告公司應賠償其精神損害
C 廣告公司應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墻1個月的費用
D 廣告公司應為金某恢復名譽
本題的考查點為侵權行為與精神損害賠償。某廣告公司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但是侵害的客體是財產權而不是他人人身權。侵犯財產權的行為,應當承擔恢復原狀的責任,而不存在D項所說的恢復名譽責任。同時,房屋院墻并不是《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4條所謂的“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所以B項精神損害也是不予支持的。廣告公司使用金某的不動產做廣告的行為也屬于使用他人不動產的行為,應當支付費用。本題答案為A、C。
需注意,本例中金某受到恥笑,與廣告公司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可能,概因此地民俗鄙薄,鄉民們沒怎么見過世面,以為衛生巾乃婦女用品,“隱私性強”、“羞恥念強”,以此故轉而恥笑金某。可見民風鄙薄如此,與廣告公司之行為蓋無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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