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上市公司的特別決議事項: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⑵.獨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應當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⑶.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制度:上市公司應當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⑷.關聯董事的回避制度: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⑸.上市公司的財務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1、股份發行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股票的形式和分類: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
2、股份轉讓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1)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2)股份轉讓的限制:
①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3)股份自己收購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②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也即職工持股計劃,股票期權制度)
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①項至第③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①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②項、第④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來源:考試大網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③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4)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后,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