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破產程序中的實體權利 (一)破產債權
基于破產宣告前的原因而發生的,經依法申報并獲得確認,能夠通過破產程序由破產財產公平受償的請求權稱為破產債權。
(二)破產抵銷權
破產抵消權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具有主體的特定性。破產抵消權是破產債權人的專有權利,權 利主體只能是破產權人一方。
第二,這種抵消權不受債務種類和履行期限的限制。
第三,債務有時間限制。
抵消權及其例外: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惡意創設債務)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惡意創設債權)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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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產財產
下列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1)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2)抵押物、出質物、留置物,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或者優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剩余的部分除外;(3)擔保物滅失后產生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位物;(4)依照法律規定存在優先權的財產,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或者優先償付特定債權剩余的部分除外;(5)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占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6)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產權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7)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8)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9)破產企業工會所有的財產。
破產財產由清算組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負責收回。
四、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是指從破產程序開始后,為破產程序進行以及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費用。
首先,破產費用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http://ks.examda.com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其次,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最后,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償付遵循以下原則: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來源:www.examda.com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4.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其他: 1.破產程序中的可撤銷行為: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①無償轉讓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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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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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即: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2.破產程序中的無效行為: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考試大論壇 ?、贋樘颖軅鶆斩[匿、轉移財產的;②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因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