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變更---是指已經生效的公司章程的修改。原則上公司章程所記載的事項,不論是絕對記載事項還是任意記載事項,只要確屬必要,均可變更。但公司章程在變更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不損害股東利益;
(2)不損害債權人利益;
(3)不妨害公司法人的一致性原則,即不得因公司章程的變更,而使一個公司法人轉變為另一個公司法人。
就公司章程變更的程序而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變更:
(1)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2)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其他股東;
(3)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我國《公司法》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法》第44條第2款)。
(2)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公司法》第104條第2款,即兩個2/3)。公司章程變更后,公司董事會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三、公司的資本
(一)公司資本的含義
公司資本---也稱為股本,它在《公司法》上的含義是指由公司章程確定并載明的、全體股東的出資總額。公司資本的具體形態有以下幾種:
1、注冊資本(狹義上的公司資本)---是指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由章程載明的、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
(1)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2)公司法第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3)公司法第81條規定:“……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2、發行資本(認繳資本)---是指公司實際上已向股東發行的股本總額。發行資本可能等于注冊資本,也可能小于注冊資本。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國家,公司章程所確定的資本應一次全部認足,因此,發行資本一般等于注冊資本。但股東在全部認足資本后,可以分期繳納股款。實行授權資本制的國家,一般不要求注冊資本都能得到發行,所以它小于注冊資本。
3、認購資本---是指出資人同意繳付的出資總額。
4、實繳資本(實收資本)---是指公司成立時公司實際收到的股東的出資總額。它是公司現實擁有的資本。由于股東認購股份以后,可能一次全部繳清,也可能在一定期限內分期繳納。故而實繳資本可能等于或小于注冊資本。
我國現行《公司法》對公司資本采納了一定程度上的授權資本制,即允許公司成立時股東只實際繳付一定比例的認繳資本,其余認繳的資本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內繳清即可。所以,公司的注冊資本等于公司成立時全體股東的認繳資本總額,但公司成立時的實繳資本可能小于注冊資本。
(二)公司資本原則
公司資本原則---是指由公司法所確立的在公司設立、營運以及管理的整個過程中為確保公司資本的真實、安全而必須遵循的法律準則。傳統公司法所確認的三項資本原則最為重要,即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和資本不變原則。
1、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確定原則是指公司設立時應在章程中載明的公司資本總額,并由發起人認足或募足,否則公司不能成立。現在很少有國家嚴守此項原則。如前所述,我國原來的公司法實行的是嚴格的資本確定制度,即要求公司資本于公司成立之時全部募足并全部繳足,并要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但現行公司法已經對此作了修改。
2、資本維持原則。資本維持原則又稱資本充實原則,是指公司在其存續過程中,應當經常保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我國公司法貫徹了資本維持原則的要義,規定了若干強制性規范以確保公司擁有充足的財產。主要有:
(1)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或股東不得退股,不得抽回股本;
(2)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于股票面值;
(3)公司應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可視為資本儲備,主要用途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經營規模而增加資本;虧損或無利潤不得分配股利;公司原則上不能收購自己的股份,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等。
3、資本不變原則。資本不變原則是指公司資本總額一旦確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變動。實際上資本不變原則是資本維持原則的必然要求。我國公司法主要對公司資本的減少作出嚴格限制。這些規定有:
(1)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2)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3)須于減資決議后的法定期間內向債權人發出通知并且公告;
(4)債權人有權在法定期間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5)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后的數額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6)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三)公司資本與公司資產
1、傳統公司法上的資本三原則有其制度價值,主要在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增強公司信用。但隨著商業的發展和信用制度的變化,公司的信用并不主要取決于公司成立時的注冊資本,而是取決于公司現有的資產狀況以及市場信用,所以傳統的公司資本三原則已經受到挑戰,相關的變革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如授權資本制的產生和運用。
2、嚴格的公司資本三原則的主要弊端在于:
(1)限制了民商事主體進入市場的資格和機會,設置過于苛刻的市場準入門檻而阻礙了人們的投資積極性,進而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
(2)增加了公司設立時的資本募集難度,不便于公司的創設;
(3)增加了公司運營中的資金成本,導致資本的閑置,進而加大了公司經營的總體成本;
(4)誤導人們對公司信譽、履約能力、資信等方面的判斷,以為注冊資本數額大的公司就是信譽好的公司,進而使得人們忽視了對公司資產的客觀考量與判斷,并且使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行為大量發生。公司的信用特別是公司的償債能力其實與公司成立時的注冊資本關系甚微,因為公司是以其全部資產(而不是注冊資本)對外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若公司成立時注冊資本為100萬元,現有資產為300萬元,公司需以300萬元的全部資產承擔債務清償義務;反之,若公司注冊資本為300萬元,現有資產僅100萬元,公司也只能以此100萬元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正是基于對公司資本性質與意義的上述理解,我國2005年修改《公司法》時在公司資本制度方面作了重大修訂,體現在四個方面:
(1)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的數額,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由原來的10萬元、30萬元和50萬元降為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由1000萬元降為500萬元。
(2)取消實繳資本制,由原來的公司成立時股東必須繳清全部注冊資本才能成立公司(即原公司法規定的“注冊資本為公司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修改為分期出資,即“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亦即公司成立時股東不必實際繳納全部出資,而可以先成立公司,再分期繳納出資。
(3)取消了原公司法對公司轉投資比例的強行性規定的限制(即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改為根據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
(4)取消了原公司法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按公司種類分別采取不同法定最低注冊資本數額的規定,改為統一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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