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999-3-39) 依據海商法的規定,下列關于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的表述,哪個是正確的?
A.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間
B.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自接收貨物時起至交付貨物時止
C.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自貨物進入裝貨港的倉庫起至貨物進入卸貨港的倉庫時止
D.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間
【答案】D
【考點】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詳解】《海商法》第46條規定:“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間。”因此,選項D項正確。
12.(1999-3-40) "天倫"號貨輪從香港至日本的航行中因遇雷暴天氣,使船上部分貨物失火燃燒,大火蔓延到機艙。船長為滅火,命令船員向艙中灌水,由于船舶主機受損,不能繼續航行。船長雇拖輪將"天倫"號拖到避難港。下列選項哪個不應列入共同海損?
A.為滅火而濕損的貨物
B.失火燒毀的貨物
C.為將"天倫"號拖至避難港而發生的拖航費用
D.在避難港發生的港口費
【答案】B
【考點】共同海損的范圍
【詳解】《海商法》第193條規定:“共同海損是指船舶和船上載運的貨物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為造成的特殊犧牲和額外支付的費用。”ACD都屬于共同海損。而選項B屬于單獨海損,即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貨物的損害。對于單獨海損,應由受害方自行承擔損失。
13.(2000-3-1) 紅旗汽車廠為一國有企業,現擬改組成為股份有限公司,下列關于其設立程序的表述中哪一項是正確的?
A、發起人應不少于5人
B、發起人應不超過5人
C、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在此情形下只能采取募集方式設立
D、發起人可以超過5人,但在此情形下只能采取發起方式設立
【答案】C
【考點】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發起人的人數
【詳解】根據2004年的《公司法》第75 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應當采取募集設立方式。”本題應選C。但是根據2005年出臺的新《公司法》第79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本題已沒有合適的選項。
14、(2000-3-2) 興華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擴大生產規模增發新股,董事會擬定發行親股的方案,該方案中包含下列事項,請問其中哪一項不符合法律規定?
A、為吸引更多的投資,擬按股票票面價值的九折發行
B、興華糖業公司的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C、所有親股均為無記名股票
D、所有親股的發行均由一家證券公司包銷
【答案】 A
【考點】新股發行規則
【詳解】《公司法》第128條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因此A項“按股票票面價值的九折發行”的規定違法,為應選項。
B項是關于股東對新股的優先購買權。《公司法》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有明確規定,即《公司法》第35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沒有規定。既然如此,《公司法》并沒有禁止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因此B項不違法。 C項是關于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以股票票面是否記載股東姓名或名稱為標準,可以將股份分為記名股與無記名股。記名股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名冊上記載股東姓名或名稱的股份。無記名股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名冊上均不記載股東姓名或名稱的股份。《公司法》第130條規定:“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并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而且《公司法》沒有限定公司新股發行的對象,因此公司發行的新股可以均為無記名股票。
D項是關于股份的承銷。《公司法》第88條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根據《公司法》第135條第2款規定,第88條適用于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另外,《證券法》第28條規定:“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人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因此D項也不違法。
15、(2000-3-3) 有限責任公司給股東出具的出資證明書,其法律性質屬于:
A、設權證書 B、設權證券
C、證權證書 D、證權證券
【答案】C
【考點】出資證明書的法律性質
【詳解】《公司法》第3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是指證明股東權利和利益的憑證,因此出資證明書是一種證明文書,而不是設權文書。有價證券是指發行人為了證明或者設立財產權利,依照法定的程序,以書面形式或電子記賬的形式交付給權利人的憑證。有價證券是一種可轉讓的權利憑證,具有流通性。《公司法》雖然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可以轉讓,但并不是通過出資證明書的轉讓來實現,即出資證明書不具有流通性。而且出資證明書并不代表一定的財產權利。因此出資證明書不屬于有僑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