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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011年司法考試民法真題解析:主觀題

來源:233網校 2012年5月24日
  (2003年)
  三、(本題7分)
  案情:張某在一風景區旅游,爬到山頂后,見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頂懸崖邊上,目光異樣,即心生疑惑。該女子見有人來,便向懸崖下跳去,張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將女子救上來。張某救人過程中,隨身攜帶的價值2000元的照相機被碰壞,手臂被擦傷;女子的頭也被碰傷,衣服被撕破。張某將女子送到山下醫院,為其支付各種費用500元,并為包扎自己的傷口用去20元。當晚,張某住在醫院招待所,但已身無分文,只好向服務員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費。次日,輕生女子的家人趕到醫院,向張某表示感謝。
  問題:
  1.張某與輕生女子之間存在何種民事法律關系?
  2.張某的照相機被損壞以及治療自己傷口的費用女子應否償付?為什么?
  3.張某為女子支付的醫療費等費用能否請求女子償付?為什么?
  4.張某向服務員借的100元,應當由誰償付?為什么?
  5.張某能否請求女子給付一定的報酬?為什么?
  6.張某應否賠償女子衣服損失?為什么?
  答案:
  1、 因張某的救助行為使二者之間發生無因管理關系(1分)。
  解析:《民法通則》第93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無因管理在管理人與被管理人(本人)之間產生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關系。張某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情急之中拉扯女子衣服,將女子救回,符合無因管理的要件。
  2、 應當由女子償付(1分),因為此系張某實施管理行為所造成的,而且張某自己沒有過失;答“此系實施無因管理而發生的損失和合理的費用”亦可。(1分)
  解析:《民法通則》第93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些必要費用從理論上分析包括三項:1.償還管理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2.管理人為本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本人應清償該債務。3.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損失時,本人負責賠償。因此,張某的照相機被損壞以及治療自己傷口的費用應當由女子償付。
  3、 能。因為此為張某在管理事務中支出的必要費用(1分)。
  解析:法條依據同上題,張某為女子支付的醫療費用屬于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所以能請求女子償付。
  4、 由女子償付。因受益人對無因管理行為中發生的正當債務有清償之義務。或答由張某償付。因該款系張某所借,基于合同的相對性原理(1分)。
  解析:法條依據同上題,張某向服務員借的100元屬于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所以由女子償付。如果從合同的相對性角度分析,張某是借款人,服務員是出借人,因此依法應由張某向服務員履行返還借款的義務,而不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擔義務。
  5、 不能。因為無因管理是無償性的(1分)。但但如果女方自愿給予,法律可以接受。
  解析: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法律規定無因管理制度的制度目的是為了鼓勵見義勇為,樂于助人的行為。因此,無因管理具有無償性,管理人不能要求本人支付報酬。
  6、不應賠償。因為此系在緊急情況下無過失造成(1分)。
  解析:據民法理論,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本人損失的情況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題中張某系在緊急情況下作出的行為,主觀上并無過錯,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本題11分)
  案情:A省的甲公司于2000年1月通過簽訂使用許可合同獲得某外國企業在中國注冊的“金太陽”電腦商標獨占使用權及其操作系統M軟件的使用權,批量組裝“金太陽”電腦。2001年7月,甲公司與A省的乙公司簽訂委托銷售合同,約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義銷售100臺“金太陽”電腦,銷售價格為每臺 3000元,每銷售一臺收取代銷費300元。同年9月,乙公司向B省的丙大學以每臺3000元的價格賣出70臺“金太陽”電腦,合同約定丙大學當日支付 15萬元,提貨50臺,另20臺電腦由丙大學開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丁公司收貨并付款,同時合同還約定如發生糾紛由“起訴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同年10月初,丁公司收到乙公司發運的20臺“金太陽”電腦,并將該批電腦進行贏利性出租,但丁公司多次以資金困難為由拒絕了乙公司的付款要求。2002年3月,乙公司將尚未賣出的30臺電腦的“金太陽”商標清除,更換為戊公司的注冊商標“銀河”,并以每臺4000元的價格賣給不知情的李某2臺,李某將其中一臺贈送給好友胡某。
  問題:
  1.如果丙大學使用的50臺電腦出現質量問題,應向誰主張違約責任?
  2.丁公司出租電腦的行為是否侵犯M軟件的出租權?為什么?
  3.乙公司如果起訴請求支付20臺電腦貨款,應以誰為被告?怎樣確定管轄法院?
  4.乙公司更換商標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哪些主體可以作為適格的原告起訴乙公司?
  5.如李某購買的2臺電腦沒有質量問題,能否向賣方雙倍索賠?為什么?
  6.如胡某接受贈與的電腦出現質量問題,能否要求李某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為什么?
  答案:
  1、 應向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1分)。
  解析:《合同法》第414條規定:“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本題中,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關系屬于行紀法律關系。根據《合同法》第421條的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收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行紀人乙公司與第三人丙大學之間成立的買賣合同只是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所以丙大學應當向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
  2、 沒有侵犯M軟件的出租權(1分),因為該軟件不是租賃合同的主要標的(1分)。
  解析:《著作權法》第10條第7項:“(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本題中由于計算機軟件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因此不存在該項出租權,也就不侵犯該出租權。
  3、 應以丙大學為被告。由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層法院管轄。(1分)。
  解析:《合同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 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本題中,乙公司和丙公司約定丁公司支付20臺電腦的貨源,即屬當事人公司不履行債務時,即屬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在第三人丁公司不履行債務時,依法應有債務人丙大學承擔違約責任。所以應以丙大學為被告。《民事訴訟法》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本題中,乙公司要和丙大學約定由起訴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所以由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 乙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或“假冒和反向假冒行為”,或侵權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或侵犯商標權行為,或侵權行為)(1分)。甲公司、戊公司、某外國企業和李某均可作為原告起訴乙公司(1分)。
  解析:《商標法》第52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由此可見,乙公司的行為侵犯了“金太陽”商標專用權和“銀河” 商標專用權。對于原告的確定,首先注冊商標持有人當然是有權作為原告起訴的。而且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也是有權起訴的。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商標法第53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因此甲公司和某外國公司可以起訴其侵犯“金太陽”商標權的行為,戊公司可以起訴其侵犯“銀河”商標權的行為,李某可以起訴其違約行為。
  5、 有權雙倍索賠(1分)。因乙公司的銷售行為構成欺詐,欺詐不以產品的質量問題為構成要件(1分)。
  解析:根據《民通意見》第68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雖然電腦沒有質量問題,但是其更換商標,屬于欺詐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承擔雙倍賠償責任。
  6、不能(1分)。因為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并且李的贈與沒有附義務,也不存在李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的情形(1分)。
  解析:《合同法》第191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 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題中,李某的贈與沒有附義務,也不存在李某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的情形。所以如胡某接受贈與的電腦出現質量問題,不能要求李某承擔瑕疵擔保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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