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1.遠洋、成銘、易寶之間的合同屬于合同法上的哪種合同?
2.現設成銘公司以未加蓋合同專用章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其理由能否成立?為什么?
3.易寶與民安銀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數額應為多少?為什么?
4.易寶、民安、海華所簽的合同中約定支付30萬元的擔保費是否有效?
5.現設易寶公司到期不能償還民安銀行的借款,海華公司應承擔何種性質的保證責任?為什么?
6.現設成銘公司交付的設備質量不符合要求,遠洋公司可否向成銘公司追究違約責任?為什么?
7.現設遠洋公司根據利新公司的符合要求的咨詢報告進行操作發生事故,利新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8.現設希望公司因承運設備中有過錯造成設備損失,應由誰向希望公司索賠?為什么?
9.現設利新公司在提供技術咨詢過程中形成了一項新的技術成果,且未與遠洋公司約定該技術成果的歸屬。該技術成果歸誰享有?為什么?
六、案情:2004年1月15日,甲公司從銀行貸款30萬元人民幣,約定2005年4月15日還本付息。銀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甲公司提出以其位于東陽區的一辦事機構的房屋設定抵押,作為按期償還貸款的擔保。2004年8月,位于東陽區的甲公司的辦事機構因業務需要,緊臨原辦事機構的房屋,又增建了三間平房,作為倉庫。2005年4月15日,甲公司沒有償還30萬元貸款,銀行幾次催告,甲公司仍以無力償還為由不予償還。
請問:
1.甲公司與銀行之間簽訂的房屋抵押合同,可否以口頭的方式簽訂?為什么?
2.甲公司與銀行之間訂立的該房屋抵押權,是否必須進行抵押登記?
3.甲公司以其辦事機構的房屋設定抵押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要一并設定抵押?為什么?
4.甲公司緊臨原辦事機構新建的三間平房是否屬于抵押的財產?為什么?
5.在甲公司無力償還貸款的情況下,銀行可以以什么樣的方式實現其債權?
6.設甲公司與銀行的抵押合同中記載的抵押房屋為8間,而抵押登記簿中記載的抵押房屋為10間,銀行實現抵押權時應以哪一個記載為準?
7.設甲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后被有關機關確認為違章建筑,銀行能否對該建筑行使抵押權?為什么?
8.設甲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是正在建造中的房屋,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登記后,銀行能否對該房屋行使抵押權?
9.設甲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原有一附屬的車庫,該車庫屬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所有,那么銀行能否對該車庫行使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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