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國有銀行涉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該行行長因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被追究刑事責任,信貸科科長齊某因較為熟悉銀行貸款業務被確定為單位的訴訟代表人。關于本案審理程序,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5年卷二37題,單選)
A. 如該案在開庭審理前召開庭前會議,應通知齊某參加
B. 齊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拘傳其到庭
C. 齊某可當庭拒絕銀行委托的辯護律師為該行辯護
D. 齊某沒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本題考查訴訟代表人。《最高法解釋》第183條第2款規定:“召開庭前會議,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通知被告人參加。”齊某作為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屬于“可以”而非“應當”通知的對象,故A錯誤。《最高法解釋》第280條第2款規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不出庭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B選項中,齊某并非被告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故B錯誤。《最高法解釋》第281條規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享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故C正確。《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3款規定:“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故D錯誤。本題選C。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