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刑事責任能力,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6年卷二3題,單選)
A. 甲第一次吸毒產生幻覺,誤以為伍某在追殺自己,用木棒將伍某打成重傷。甲的行為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
B. 乙以殺人故意刀砍陸某時突發精神病,繼續猛砍致陸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種學說,乙都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C. 丙因實施爆炸被抓,相關證據足以證明丙已滿15周歲,但無法查明具體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責任
D. 丁在14周歲生日當晚故意砍殺張某,后心生悔意將其送往醫院搶救,張某仍于次日死亡。應追究丁的刑事責任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本題考查刑事責任能力。
A項,甲誤以為他人追殺自己而反抗的行為,屬于假想防衛,假想防衛人并沒有破壞法秩序的故意,在有預見可能性的情況下,成立過失犯罪。吸毒導致的幻覺只是行為人成立過失犯罪的前提,并不是行為人喪失刑事責任能力的條件。故A項正確。
B項,行為人殺人時突發精神病,陷入無刑事責任能力狀態,繼續實施殺人行為致人死亡。對此應如何處理,理論上有不同看法。有觀點認為,行為人對之后的砍殺行為和死亡結果不負刑事責任,對此應按故意殺人未遂處理。但是,也有學說將這種情況視為不顯著的因果偏移,或者適用原因自由行為的法理,或者將前后行為一體化考慮,因而不阻卻犯罪既遂。按照這種觀點,乙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故B項錯誤。
C項,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對于爆炸罪,年滿14周歲即可承擔刑事責任,丙已經滿15周歲,即使具體的出生月和日不能查清,也不影響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要求。故C項錯誤。
D項,行為時不滿14周歲的,不承擔刑事責任。此處的刑事責任判斷點是“行為出現的時間”,而不是結果出現的時間。故D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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