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的行為。
一、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 本罪的客體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
客觀要件 |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的行為。 |
主體要件 |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委托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 |
主觀要件 | 本罪是故意犯罪,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的目的。 |
二、認定標準
(一)貪污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性職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財物作為區分貪污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
行為人控制公共財物后,是否將財物據為己有,不影響貪污罪既遂的認定。
(二)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的區別
侵吞、竊取、騙取是貪污罪的三種基本行為形態,這使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在行為形態上具有相似性。
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犯罪主體不同 | 前者是特殊主體,只有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才能實施;而后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實施。 |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 前者是行為人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后者則是單純以盜竊、騙取、侵占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犯罪手段與行為人的職務、職權或地位及其便利條件無關。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公共財物,是區分貪污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的關鍵。 |
3、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 | 前者侵犯的是復雜客體,行為同時侵犯了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僅限于公共財物;而后者則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 |
三、處罰標準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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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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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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