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解析】
行為人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法律上沒有規定為一罪,但在實踐處理中通常作為一罪的情況。包括連續犯、吸收犯、牽連犯。
一、連續犯
(一)連續犯的定義
連續犯是指基于一個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
例如,連續一個月盜竊了十幾家住戶。
(二)連續犯的特征
1.主觀 | 行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
2.客觀 | 實施了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為,而繼續犯是一個犯罪行為 |
3.時間 | 數個行為之間具有連續性 |
4.法律 | 數個行為觸犯了同一罪名 |
二、吸收犯
(一)吸收犯的定義
吸收犯是指行為人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某個犯罪行為,是其他犯罪行為當然或蓋然性(可能性很大)的經過過程或者結果,被其他犯罪行為吸收,不獨立成罪的情況。
例如,王某盜竊槍支并私藏在家中,因盜竊槍支的行為吸收了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故僅定王某盜竊槍支罪一罪。
(二)吸收犯的類型
1. 重行為吸收輕行為。
例如:偽造貨幣后又使用、出售該貨幣的,應定偽造貨幣罪。
2.主行為吸收從行為。
例如,王某和潘某共同實施搶劫,王某先進行“幫助”,后參與“實行”,其實行行為吸收了幫助行為。
3.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
(三)吸收犯的特征
1.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
2.數個行為觸犯多個罪名。
3.數個行為具有吸收關系,即前行為是后行為發展的所經階段,后行為是前行為的當然或蓋然性的結果。
4.侵害了相同的法益。
三、牽連犯
(一)牽連犯的定義
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了多個犯罪行為,犯罪行為之間具有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之間的牽連關系。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牽連犯一般采取從一重罪處罰原則。
例如,甲多次侵入軍人家中盜竊軍人制服,后身穿軍人制服招搖撞騙,對甲應按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
(二)牽連犯的特征
1.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的罪名,侵犯不同法益。
2.數行為之間具有目的行為與手段行為或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關系。
3.出于一個犯罪目的。
【真題演練】
下列哪些情形屬于吸收犯?
A.制造槍支、彈藥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槍支、彈藥的
B.盜竊他人汽車后,謊稱所盜汽車為自己的汽車出賣他人的
C.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后又高利轉貸他人的
D.制造毒品后又持有該毒品的
參考解析:吸收犯是指事實上雖然存在數個不同的行為,但其中一個行為吸收了其他行為,而僅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
選項A、D中的情況成立吸收犯。
選項B中的情況是“不可罰的事后行為”,不成立吸收犯。
選項C中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是《刑法》第175條高利轉貸罪的實行行為,只評價為一個行為,不成立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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