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解析】
一、幫助犯
(一)幫助犯的概念
幫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基于幫助正犯的故意,實施幫助行為的人。
(二)幫助犯的成立條件
1.存在正犯的行為。
根據共犯從屬理論,成立幫助犯的前提是正犯著手實施犯罪。
2.客觀上,幫助行為對實行行為有促進作用。
這種作用既包括物理性作用,例如提供兇器,也包括心理性作用,例如吶喊助威。
3.主觀上,行為人有幫助正犯的故意。
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只要幫助犯的故意和正犯的故意有重合部分,就在重合的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王某以為自己在幫助潘某進行盜竊,但事實上潘某在實施搶劫,王某在盜竊罪的范圍內成立幫助犯。
(三)幫助犯的未遂
行為人主觀上想要提供幫助,但客觀上卻沒有對正犯起到任何物理性作用或心理性作用,就成立幫助犯的未遂。
二、教唆犯
(一)教唆犯的概念
教唆犯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故意唆使他人實施犯罪的人。
(二)教唆罪的成立條件
1.教唆對象通常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否則成立間接正犯。例如,唆使精神病人實施盜竊行為。
2.客觀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
3.主觀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三)教唆犯的未遂
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于教唆未遂的處理,理論上存在兩種觀點:
①根據共犯從屬理論,只有當正犯著手實施犯罪后,才可以對教唆犯進行處罰。
②根據共犯獨立理論,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教唆行為,就可以對教唆犯進行處罰。
例如,甲教唆乙殺丙,乙購買了刀具,但在去丙家的路上中止了犯罪。按照共犯從屬說,甲不構成犯罪,按照共犯獨立說,甲構成教唆未遂。
※幫助犯的本質是強化犯意,教唆犯的本質是創造犯意。
【真題解析】
《刑法》第29條第1款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睂τ诒疽幎ǖ睦斫?,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無論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實施了犯罪,還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適用該款前段的規定
B.該款規定意味著教唆犯也可能是從犯
C.唆使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因而屬于間接正犯的情形時,也應適用該款后段的規定
D.該款中的“犯罪”并無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過失犯罪
選項A說法正確。前半段是典型的教唆既遂,后半段則是構成共同教唆的情形,也適用本條的規定。
選項B說法正確。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處罰;起次要作用的,按從犯處罰。因此,教唆犯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從犯。
選項C說法正確。根據本條款含義,前段的規定以成立共同犯罪為條件,后段的規定不以成立共同犯罪為條件,所以教唆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而屬于間接正犯時,也應當適用本款后段的規定。
選項D說法錯誤。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不包括過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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