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解析】
一、因果關系的前提
(一)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系。
1.危害行為不包括社會所允許的行為。
2.危害行為是指實行行為,而不包括預備行為。
(二)因果關系是一種客觀判斷,與刑事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具有因果關系,不一定承擔刑事責任。
二、因果關系的判斷
(一)步驟一:根據條件說得出“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根據條件說“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的判斷標準,得出前行為與后結果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二)步驟二:根據相當因果關系說得出“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只有根據一般生活經驗,行為當然地或蓋然地引起結果,才具有相當性。
三、介入因素與因果關系
介入因素是指介于先前行為與最后結果之間的因素。
介入因素主要包括三類情形:自然事件、他人行為、被害人自身行為。
如果X代表前行為,Y代表介入因素,Z代表最后結果,那么:
1.當X+Y→Z時,X與Y共同導致了Z,則X與Y之間就存在因果關系;
2.當Y→Z時,Y單獨導致了Z,則X與Z之間就不存在因果關系。
【真題演練】
關于因果關系的認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重傷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離開后取走王某財物。甲的行為與王某的財產損失有因果關系
B.乙糾集他人持兇器砍殺李某,將李某逼至江邊,李某無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為與李某的死亡無因果關系
C.丙酒后開車被查。交警指揮丙停車不當,致石某的車撞上丙車,石某身亡。丙的行為與石某死亡無因果關系
D.丁敲詐勒索陳某。陳某給丁匯款時,誤將3萬元匯到另一詐騙犯賬戶中。丁的行為與陳某的財產損失無因果關系
參考解析:
選項A錯誤,選項C正確。選項A中,甲的傷害行為與王某的財產損失之間介入了第三人乞丐的獨立行為,這一介入行為并不是故意傷害行為通常會導致的行為,即介入因素很異常。因此,甲的行為與王某的財產損失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選項C中,丙停車這一介入因素對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也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作用較小,不阻斷因果關系。因為丙停車主要是因為交警指揮不當,所以丙的行為與石某死亡無因果關系。
選項B錯誤。若李某不跳江,結果是遭受砍殺,而跳江是避免遭受砍殺。也就是說該行為是受害人在緊迫情形下不得不采取的行為,可以說是別無選擇的。因此,乙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選項D錯誤。“誤將3萬元匯到另一詐騙犯賬戶”是指存在事實認識錯誤,但因果關系是客觀上的聯系,所以不影響因果關系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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