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一罪,是指行為人基于多個罪過,實施了多個危害行為,侵犯多種法益,立法者因為某種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將其規定為一罪的情形,包括結合犯和集合犯。
一、結合犯
(一)定義
結合犯是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分則的明文規定,結合成另一獨立的新罪的情況。
規定綁架罪的意義在于,刑法規定了特定的加重法定刑,以結合犯論處有利于嚴懲犯罪份子;如果不以結合犯論處而實行數罪并罰,則有可能放縱犯罪行為人。
以綁架罪為例,綁架罪通常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而根據《刑法》第239條,犯綁架罪并殺害被綁架人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特征
1.所結合的數罪,原本為刑法上數個獨立的犯罪。
2.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結合成為另一個獨立的犯罪。
二、集合犯
集合犯是指犯罪構成預定了數個同種類行為的犯罪,主要包括常習犯、職業犯和營業犯。
常習犯 | 犯罪構成預定具有常習性的行為人反復實施行為的 |
職業犯 | 犯罪構成預定將一定的犯罪作為職業或者業務反復實施的 |
營業犯 | 犯罪構成預定以營利為目的反復實施一定的犯罪的 |
例如,《刑法》第336條規定的非法行醫罪,屬于職業犯。行為人單純的一次非法行醫并不構成此罪,只有多次反復非法行醫時,才成立非法行醫罪。
《刑法》第303條規定的賭博罪,屬于營業犯。
對于集合犯,法律規定將數個行為作為獨立的一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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