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象
故意殺人罪的對象必須是具有生命的人,不包括本人自殺行為。
胎兒和尸體不是故意殺人罪的對象。
(二)與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區別
故意殺人罪與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存在競合關系,區別在于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
如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則成立放火、爆炸等罪;如果沒有危害公共安全,則成立故意殺人罪。
(三)涉自殺案件的處理
1、教唆或幫助自殺。如果教唆或幫助正常成年人自殺的,一般不構成犯罪;如果教唆或幫助無理解能力之人自殺的,則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2、脅迫或欺騙他人自殺的,應構成故意殺人罪。
3、行為人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例如強奸、非法拘禁等,而引起被害人自殺的,應當對他人自殺的結果承擔刑事責任,但不能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個別犯罪引起自殺可以結果加重犯論處,例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
4、行為人因被害人請求殺害自己而實施了殺人行為的,因被害人對生命沒有承諾權,故行為人仍然成立故意殺人罪。
(四)罪數的認定
實施了刑法中的其他犯罪同時又故意致人死亡的,有以下三種情形:
1、數罪并罰。
行為人在實施其他犯罪行為完畢之后又殺人滅口的,應數罪并罰。但綁架后殺害被綁架人的,僅成立綁架罪一罪。
2、將故意殺人行為作為其他犯罪的手段,認定為結果加重犯。
例如,以殺人為手段劫取他人財物的,應認定為搶劫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
3、轉化犯。
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死亡的,聚眾“打砸搶”或聚眾斗毆致人死亡的,均擬制為故意殺人罪論處。
【真題演練】
下列哪些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A.甲在實施搶劫之后,為了滅口,將被害人殺死
B.乙強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殺
C.丙與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殺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砸毀其家中物品,揚言如果丁2日內不能殺死其夫,就要丁自殺,丁因不忍心殺夫而自殺身亡
D.某男與某女相約自殺,欺騙某女先自殺后,該男逃走
參考解析:
A選項中甲在實施搶劫之后即成立搶劫罪,后為了滅口而殺死他人應屬于故意殺人罪,因其殺人的行為已不再是搶劫的手段行為;
B選項中乙的行為與某女的死亡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此種情況下,被害人的死亡應當作為強奸罪的量刑情節考慮,而不應獨立構成故意殺人罪。
C選項中丙采用了脅迫的方法逼迫丁自殺,丙系間接正犯,構成故意殺人罪;
D選項中某男是以相約自殺為名,誘騙某女與其共同自殺,實際上屬于故意致他人于死的手段,對其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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