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一、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
客觀要件 |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
主體要件 |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
主觀要件 |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
二、認定標準
(一)與盜竊罪的區別
(1)客觀上,受害人是否具有處分能力。如果是無處分能力人實施處分行為,則不構成詐騙罪,可能成立盜竊罪。
(2)主觀上,受害人是否具有處分意圖。如果受害人有處分意圖,則成立詐騙罪,否則可能成立盜竊罪。
(二)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
(1)行為同時具有詐騙與恐嚇性質,使被害人同時陷入認識錯誤與恐懼心理的,屬于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的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論處。
(2)僅實施詐騙行為,使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并產生恐懼心理的,定詐騙罪一罪。
三、三角詐騙
在詐騙罪中,被騙人與處分財產的人必須是同一人。當被騙人與被害人不是同一人時,就構成三角詐騙。
三角詐騙與盜竊罪的間接正犯在結構上相同,區別在于財產處分人是否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能力。
如果被騙人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則行為人是基于對方有瑕疵的意思取得財產,成立詐騙罪。
如果被騙人沒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則行為人是完全違背對方的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財物,成立盜竊罪(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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